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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在其官网及市政府网正式发布《佛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网约车平台经营准入、网约车车辆标准、价格政策等作出了清晰指引。
其中,根据暂行办法,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须具有佛山市户籍或该市居住证,同时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施政府指导价。
两年内购买的车辆方可申请网约车运输证
为更好满足市民多样化的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昨日发布的《暂行办法》首先对进入佛山的网约车平台提出明确要求,如平台需要在市内设立分支机构,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市政府监管平台等。
对于网约车车辆标准,《暂行办法》要求车辆需要在佛山登记注册,并取得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车辆行驶证,且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简称网约车运输证)之日未满两年。
同时,该车的燃油(含油气双燃料)车辆轴距在2700毫米以上,车身长度大于4.6米,车身宽度大于1.8米,车身高度大于1.4米,车辆发动机功率在120千瓦以上。简单来说,在佛山市内运营的网约车必须是两年内购买的新车,拥有本地牌照且为B级车(中型车)。
值得一提的是,网约车运输证的有效期与车辆使用年限挂钩,最长不超过8年。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将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也需要退出网约车运营,并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那么,要成为佛山网约车的一名司机,应该具备什么条件呢?《暂行办法》要求这位司机必须具有佛山市户籍或该市居住证,同时还需要没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等。对于已经取得该市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且在市内服务满三年,没有不良诚信记录,且近3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良好以上的,可以直接申领网约车运输证。
在网约车运价制定方面,《暂行办法》明确其将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施政府指导价。
顺风车每公里收费不超过1.4元
在服务管理方面,《暂行办法》要求网约车平台的客户端应用程序要具备多项安全服务功能,包括车辆和驾驶员的基本属性信息和位置信息实时分享功能;个人电话加密功能等。同时,应用程序还应增加“一键呼叫”功能,当乘客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够实现车辆实时动态信息及驾驶员信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自动发送。
作为网约车行政主管部门,接下来佛山市交通局将建立对网约车行业规模的动态监控机制,结合城市道路交通运行指标和发展趋势、区域空间发展等情况,定期发布专项蓝皮书,适时实施网约车运力动态增量管理并公布投放调整方案,有序发展网约车。
此外,当天同时发布的《指导意见》对私人小客车的运行细则进行了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被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指导意见》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当天提供的收费合乘服务不得超过4次,免费互助合乘不受限制。
在费用方面,合乘各方的分摊费用只能按合乘里程计费,不得以时间或者其他方式计费。合乘平台虽然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但是不能按收入提成。另外,驾驶员和合乘平台收取的每公里费用总额不得超过佛山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小汽车每公里起步里程运价(以起步价后第一阶段每公里运价为准)的50%,即当前不超过每公里1.4元。
附:
佛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最新或2022(历届)年第6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最新或2022(历届)年第6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统筹规范、有序协调发展网约车,对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实施分类管理,实现错位协同发展,为市民提供高品质、多样化出行服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施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本市网约车行业规模,应当符合本市交通发展规划和交通功能定位,与本市道路交通承载能力相适应,与公共交通和巡游车出行服务相协调。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对网约车行业规模的动态监控机制,结合城市道路交通运行指标和发展趋势、环境与空间保护、区域交通发展等因素,定期发布专项蓝皮书,适时实施网约车运力动态增量管理并公布投放调整方案,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网约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网约车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网约车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发展改革、公安、经信、商务、工商、质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网信、金融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一节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七条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应当取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具体条件除应当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规定:
(一)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在本市有办公场所、管理机构以及相应的技术服务和管理人员,具备为本地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息数据交互和处理能力。
(三)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保证接入数据库真实、完整。
(四)服务器未设置在本市的,应当在本市设置数据备份系统并接受本市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九条申请网约车平台经营的,申请人向企业或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材料,材料除应当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
(二)在本市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及负责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信息材料。
(三)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全权承担本市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工作并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有效期限为2年;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省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到市网信办、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接入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通过本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3日内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逾期不交回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明确记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节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三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除应当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满足本市公布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7座及以下乘用车,配置ABS防抱死制动系统、制动力分配系统、牵引力控制系统、刹车辅助系统和车身电子稳定控制系统等安全配置;前排座位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灭火及其它应急救生设施。
燃油(含油气双燃料)车辆轴距在2700毫米以上,车身长度大于4.6米,车身宽度大于1.8米,车身高度大于1.4米,车辆发动机功率在120千瓦以上。节能油电混合动力车辆轴距在2650毫米以上,综合工况百公里油耗小于5.0升。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含增程式)轴距在2650毫米以上,纯电动车辆在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少于250公里。氢燃料电池车辆续航里程不少于350公里。
排量不小于2950毫升的自然吸气发动机车辆,或者排量不小于2450毫升且发动机功率不小于160千瓦的增压发动机车辆,或价格高于25万元(不含税费)的车辆,为高级车型网约车。
(二)取得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车辆行驶证,且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未满2年。
(三)网约车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类似巡游车的服务设施设备,并符合交通、公安、宣传和文明等主管部门对车身外观的要求。
(四)车辆安装符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技术要求的,带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应急报警、网约车服务平台服务端、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服务评价等功能的车载服务终端并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和交通综合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符合第十三条条件的车辆,其所有者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所有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具备汽车(客车类)租赁或道路客运类营业资质,且近1年未发生一般(指致1人死亡)及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二)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已取得本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且名下无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车。
个人再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近3年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等级;巡游车驾驶员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近3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上。
第十五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申请人向车籍所在地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车辆使用性质更改申请表。
(二)与有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入网营运意向书,意向书应明确平台运营提成和服务收费的标准。
(三)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原件(核查)及复印件,车辆彩色照片2张及照片电子文档。
(四)车辆车型和标准配置证明材料,安装符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技术要求的车载服务终端的技术证明材料。
(五)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核查)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原件(核查)及复印件,近1年未发生一般及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六)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者的身份证原件(核查)及复印件、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核查)及复印件,近1年未发生一般及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七)车辆所有者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完毕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申请,按照第十四条规定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申请人应当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向公安机关申请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七条网约车车辆所有者从业资格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注销的,应当退出营运,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配合市公安机关做好车辆使用性质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