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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获悉,我市全面调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消费支出比例法”以及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国家统计局咸宁调查队公布,去年全市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分别为13904元、8185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2.44%和14.24%。各县(市、区)依据当地消费支出比例调整城乡居民低保标准。
经科学测算,今年我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调整为:咸安区390元/人/月、嘉鱼县380元/人/月、赤壁市360元/人/月、通城县315元/人/月、崇阳县300元/人/月、通山县325元/人/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调整为:咸安区3480元/人/年、嘉鱼县4530元/人/年、赤壁市3480元/人/年、通城县3410元/人/年、崇阳县3300元/人/年、通山县2460元/人/年。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调整为:咸安区6960元/人/年、嘉鱼县9050元/人/年、赤壁市6970元/人/年、通城县6820元/人/年、崇阳县6600元/人/年、通山县4920元/人/年。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调整为:咸安区4870元/人/年、嘉鱼县6340元/人/年、赤壁市4880元/人/年、通城县4780元/人/年、崇阳县4620元/人/年、通山县3440元/人/年。
同时,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65%,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