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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政府获悉,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法定量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随州市人民政府发出通知,全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7月1日起进行调整。
据悉,调整范围包括:城市低保、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调整后的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曾都区410元/人·月,随州高新区410元/人·月,广水市380元/人·月,随县360元/人·月,大洪山风景名胜区380元/人·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曾都区3000元/人·年,随州高新区2520元/人·年,广水市2400元/人·年,随县2400元/人·年,大洪山风景名胜区2400元/人·年。
调整后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曾都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450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3100元/人·年;随州高新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380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2200元/人·年;广水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345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2200元/人·年;随县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420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2400元/人·年;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380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2500元/人·年。
通知还指出,各地要严格执行新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五保对象纳入保障范围,统筹安排好专项资金,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提标任务和人均补助水平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