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再婚婚假规定

时间:11-17编辑:佚名 新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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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再婚的婚假待遇

  再婚的男女,与初婚者同样,在取得结婚证后,夫妻关系即成立,享有法律赋予初婚夫妻同样的权利和承担同样的义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享受婚假三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84号)有这样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同时,劳资部门在答复中关于再婚请婚假扣发相应的待遇的说法也是违反规定的。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1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综合婚假规定

  1、达到法定婚龄的员工(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结婚,凭结婚证可按请假程序请法定婚假3天;

  2、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双方均为初婚的属于晚婚,晚婚婚假在法定婚假之外增加7天。

  3、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享受晚婚假。

  4、男女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市)居住,本公司员工需赴对方居住地结婚的,按两地距离给予路程假。

  5、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6、婚假包括公休假。

  7、婚假不可拆分。

  8、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自理。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四条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后初育为晚育。

  第二十九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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