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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用期也要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只与劳动者口头约定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也是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规定:“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能在试用期后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规定也是依据劳动合同期限确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交付保证金或押金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不能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收受财物,也不能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用人单位以种种名义要求支付保证金或收受财物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同时也不能扣押身份证、毕业证等其他证件。即便个别工种的特殊性要求也不允许,法律并没有规定例外情况。
三、试用期工资是有标准的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的工资确定有三个“不低于”:一是,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二是,不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三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判定是否合格也是有标准的
作为衡量劳动者的工作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可以顺利地度过试用期,也是有规定的,并不是用人单位可以自创理由的。试用期内法定解雇理由有以下几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有违法违纪行为、劳动者不能胜任该项工作等情形。
五、遭遇滥用试用期如何维权
解决维权的问题一般有协商、检举、仲裁三种途径。对势单力孤的劳动者来说协商是最佳的方式,也是最经济的方式,倘若不能有效地协商解决,就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要求监察部门进行处理,同时也可以到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以寻求法律的途径进行解决。当然,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者最好有个防范的意识,在工作期间要注意保存一些证据材料,比如工作证、工资条、录音资料等,
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从象牙塔步入社会,所面临的就是激烈的社会竞争,面对复杂多变的现实,不能再用固有的思维方式进行判断,要有维权意识,要有防范意识,不能把自己的一时困境进行放大化,只有妥善地处理好自己所面对的问题,才是成功踏入社会的良好开端,也是为自己以后面对更加复杂的问题时所奠定的第一份自信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