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推行河长制的方案【最新或2022(历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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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河长制”?“河长制”是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各级河长负责所辖河湖管理保护责任的落实,做好区域内水资源保护、河湖日常管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及修复等工作。下文是芒果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县区推行河长制的方案,欢迎大家阅读。

  县区推行河长制的方案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全面推行河长制,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着力实施《安徽省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在全省江河湖泊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不同地区不同河湖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目标

  最新或2022(历届)年12月底前,建成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河长制体系,覆盖全省江河湖泊。

  到最新或2022(历届)年,水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取排水管理更加规范严格,河湖管理范围明确,水域岸线利用合理,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水生态持续向好,水事违法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保持现状河湖水域不萎缩、功能不衰减、生态不退化;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70.84亿立方米以内,万元GDP、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比最新或2022(历届)年下降28%、21%;全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80%以上,长江流域水质优良断面比例达83.3%,淮河流域达57.5%,新安江流域水质保持优良,巢湖全湖维持轻度富营养状态并有所好转,确保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

  到2030年,全省河湖管理保护法规制度体系、规划体系健全完善,河湖管理范围内水事活动依法有序,水资源、水环境质量显著提升,全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95%以上,水生态得到有效恢复,逐步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河湖管理保护目标。

  二、组织形式与工作职责

  (一)组织形式

  1.分级设立河长。省级设立总河长,由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立副总河长,由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担任。省境内长江干流、淮河干流、新安江干流及巢湖设立省级河长,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省级河长由相关省直部门或相关单位协助开展河长制相关工作。

  各市、县(市、区)设立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由同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行政区域内各主要河湖设河长,由本级负责同志担任;各河湖所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河长延伸到村级组织。

  2.分级建立河长会议制度。各级河长会议由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相关负责同志、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省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国防科工办,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

  各市、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建立河长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3.分级设立河长制办公室。省级河长制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省水利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省环保厅明确1名负责同志任第一副主任,省水利厅分管负责同志任副主任,省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为河长制办公室成员。

  各市、县(市、区)应结合当地实际,设立河长制办公室。

  (二)工作职责

  1.河长的职责。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承担推行河长制的总督导、总调度职责。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重大问题;牵头组织对河湖管理范围内突出问题进行依法整治;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检查、监督下一级河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2.河长会议的职责。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推行河长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重大事项。研究制定河长制相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协调有关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衔接与实施。组织开展综合考核工作。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大争议。

  3.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责。各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

  省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1)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推进河湖保护有关重大项目,组织落实国家关于河湖保护相关产业政策,协调河湖管理保护有关规划的衔接。

  (2)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指导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和工业节水,协调新型工业化与河湖管理保护有关问题。

  (3)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省级河长制工作经费,协调河湖管理保护所需资金,监督资金使用。

  (4)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治过程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协调河湖治理项目用地保障,组织、指导、监督河湖水域岸线等河湖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监管等工作。

  (6)省环保厅: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指导,组织实施跨设区市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严格的入河湖排污标准,开展入河湖污染源的调查执法和达标排放监管,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组织河湖水质监测,开展河湖水环境质量评估,依法查处非法排污,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监测与处置。

  (7)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监管和推进航道整治,水上运输及船舶、港口、码头污染防治,组织对破坏航道行为依法进行清理整治。

  (8)省农委:负责监管农业面源污染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农田废弃物综合利用,依法查处非法捕捞、非法养殖、电毒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9)省水利厅:负责河湖水资源管理保护、水功能区管理,组织跨界河流断面水质水量监测,推进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负责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河道采砂管理、水土流失预防与治理,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清理整治,依法查处河湖管理范围内水事违法行为。

  (10)省林业厅:负责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推进河湖沿岸绿化和湿地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查处破坏森林、湿地行为。

  (11)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指导饮用水卫生监测和农村卫生改厕工作。

  (12)省工商局:负责组织取缔河湖管理范围及沿线无照经营活动,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13)省国防科工办:负责规范河湖管理范围内船舶工业发展,依照国家船舶行业标准规范河湖管理范围内修、造船企业生产活动。

  各市、县(市、区)应当明确本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

  4.河长制办公室的职责。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负责办理河长会议的日常事务,落实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确定的事项,负责拟订河长制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监督、协调各项任务落实,组织实施考核等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责任,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2号),严格考核监督。加强用水需求管理,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

  坚持节水优先。贯彻落实《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开展全民节水行动,推进节水减排。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水资源短缺地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改造,推进节水型单位、学校、企业、灌区等节水型社会载体建设,坚决遏制用水浪费。

  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健全完善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管,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对入河湖排污量超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水功能区,不得新设入河湖排污口。

  (二)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抓紧制定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并按照“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因地制宜”的原则组织实施。对具备条件的,可将河湖管理范围划界、确权同步实施;管理范围土地使用权属有争议的,可先划界,再依法依规逐步确定土地使用权属。

  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划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科学编制岸线利用规划,全省主要河湖要分级制订《水域岸线保护与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沿江各市要严格落实水利部、国土资源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制定长江岸线开发利用负面清单,禁止不符合河道功能定位的涉河开发活动。

  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水事活动管理。健全完善涉河涉湖建设项目监管制度。研究制定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制度。强化河湖采砂管理,健全采砂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科学编制采砂规划,依法加强监管。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对已非法侵占、围垦的,要制定计划,限期清退;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逐步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

  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河湖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

  完善入河湖排污管控机制。全面排查入河湖污染源,针对排查情况,落实责任主体和责任人,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制定达标方案,加强综合防治。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船舶港口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快城镇黑臭水体治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及污泥处理处置,促进再生水利用。

  优化入河湖排污口布局,编制入河湖排污口布设与整治方案,实施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加大对不达标排污口整治力度,坚决取缔非法设置的入河湖排污口。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

  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修订完善《安徽省水功能区划》,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和功能管理,防止河湖水体水质下降。

  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开展一切与水源保护无关的生产、建设活动。完善饮用水源建设,加强备用水源保护。

  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结合城市总体规划,采取探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加强农村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系统建设,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巩固扩大“三线三边”环境整治成果,开展农村清洁河道行动,改善农村人居水环境。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

  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在规划的基础上稳步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加强中小河流治理,拆除清理堵坝、坝埂等阻水障碍,打通“断头河”,拓宽“卡脖河”,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完善江河湖库水量调度方案,保障河湖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体净化调节功能,不断恢复河湖水域面积、河湖资源功能和生态功能。

  开展河湖健康评估。建立和完善河湖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河湖资源现状调查,进行河湖健康评估并定期公告。对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河湖,要拟定和公布保护名录,划定保护红线,防止河湖水域萎缩,河道断面、湖泊容积减少和水质恶化。

  加大重点地区保护力度,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引江济淮沿线等重点地区水生态保护力度。在河湖沿岸大力开展绿化造林,改善河湖生态环境。加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生态保护综合治理以及生态修复力度,大力推进坡耕地治理、国家重点水土保持工程和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严格控制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调动上下游、左右岸共同保护、修复水生态的积极性。

  (六)加强执法监管

  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法规制度。推动出台《安徽省湖泊保护条例》,完善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水域和岸线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生态环境保护、河湖采砂管理、水域占用补偿和岸线有偿使用等制度体系,做到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加大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力度。各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涉及河湖管理保护的行政职能,需要联合执法的,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应积极配合。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

  提高执法监管能力。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河湖动态监管。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推进全省河湖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强河湖水域变化、侵占河湖水域等情况跟踪,对重点水域、重要堤防、大型水利工程、跨界河湖节点等进行视频实时监控,逐步实现河湖监管信息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推行河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细化工作进度安排,抓紧制定出台本级工作方案、相关工作制度和考核办法,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明确河长制办公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做到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最新或2022(历届)年3月底前,省级出台相关工作制度、考核办法;6月底前,市、县级出台本级工作方案、相关工作制度和考核办法。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及时跟踪河长制实施进展。建立工作督察制度,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建立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河长及责任单位进行通报,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建立验收制度,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及时对建立河长制工作进行验收。

  (三)强化规划约束。各地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要与流域规划相协调。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领域、各部门、各行业专项规划时,应统筹考虑地区水资源条件、环境承载能力、防洪要求和生态安全,实行以水定产、以水定城、量水而行、因水制宜。推进有关规划与河湖管理保护规划相互衔接,强化规划约束。做好已批准的河湖管理保护规划的实施工作,建立规划实施评价和监督考核制度。

  (四)强化考核问责。根据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县级及以上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加强社会监督。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进一步做好宣传舆论引导、河湖保护科普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河湖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各市党委和政府要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贯彻落实情况报省委、省政府。

  县区推行河长制的方案二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见》(闽政〔最新或2022(历届)年〕2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最新或2022(历届)年〕120 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最新或2022(历届)年〕203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明确我县各级各部门河道保护管理责任,促进河道保护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推行“河长制”,通过努力,使乱占乱建、乱排乱倒、乱采砂、乱截流等“四乱”问题得到有效遏制,突发水环境事件得以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实现河流断面水质、水生态、水环境面貌明显改善,饮用水水源水质稳定达标,全面消除垃圾河、黑臭河,人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基本实现“水清、河畅、岸绿、生态”的目标。

  二、职责分工

  (一)组织协调机构

  本“河长制”由县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县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监督各项任务的落实、组织实施考核等工作。各乡镇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河长制”实施工作。

  (二)河长、河段长设置

  我县分属晋江西溪流域和九龙江北溪流域两大水系:

  1.晋江西溪安溪段流域划分为3段:

  ①城厢玉田—→龙凤都城汇合口—→蓝溪段(城厢玉田—龙凤都城汇合口段及流域面积100km2以上的蓝溪、龙门溪)河流;

  ②龙凤都城汇合口—→金谷元口—→龙潭溪段(龙凤都城汇合口—金谷元口段及流域面积100km2以上的龙潭溪、金谷溪)河流;

  ③金谷元口—→桃舟段(金谷元口—剑斗段及流域面积100km2以上的潮碧溪、双溪)河流;

  九龙江北溪支流安溪县域内流域面积100km2以上的龙涓溪、举溪、福前溪、祥华溪、白荇溪河流;

  以上河流分别由县领导担任河长,县直部门担任县级联系部门,河流所经的有关乡(镇)政府为责任主体,流域内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辖区内河流的河段长;

  3.县级河长负责的河流和其他流域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下的小河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政府领导、所在村主干担任河长、河段长,并确定村级(居委会)专管员。

  各级河长、河段长名单由各级政府发文明确,利用公告或当地主要媒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并于最新或2022(历届)年3月25日上报县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备案。

  (三)河长、河段长职责

  河长、河段长是包干河流保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导下级河段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协调河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上下游之间纠纷,组织整改包干河流突出问题,开展水环境应急事件处置,协调处理流域保护管理、水环境综合整治的重大问题。河长、河段长的联系部门,负责协助河长、河段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长、河段长。县、乡(镇)各河长、河段长具体承担辖区内河流调查建档、河流管养、水功能区监管、生态保护修复、水环境监管与治理、水环境安全隐患整顿及应急处置、联合执法等工作任务,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及责任人职责分工,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水生态水环境保护修复与治理工作。

  (四)相关部门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河道水环境治理相关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县发改局负责指导河道水环境治理涉及项目的前期工作,并负责相应治理项目审批。

  县科技局负责指导河道水环境治理涉及项目的科技创新,并负责相应科研项目申报。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加强对涉嫌水环境犯罪行为的打击。

  县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按照政策规定实施“河长制”所需资金,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县国土局负责指导、监督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对涉河违章建筑进行联合查处,牵头查处非法取土洗砂等行为。

  县环保局负责指导、监督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水质污染源特别是工业企业废水废渣排放的监管查处,牵头排查、取缔流域内的非法电镀厂(点)、金属洗筛(砂)点,负责交界断面水质的监测和评价。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监管受监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的施工质量、安全相关工作以及新建城区的雨污分流,配合查处在建工程擅自向河道排放建筑污水、泥浆等行为。

  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指导、管理城区、各乡镇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设施运行。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监督水上运输船舶污染防治。

  县水利局负责指导、监督实施河道综合整治、河道采砂管理,负责查处非法取水和侵占河道违法违规行为。

  县水土办负责监督实施辖区水土保持生态修复、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负责查处往河道倒土或在河道旁边倒土导致泥土流入河道等行为。

  县农业局负责指导、监督农业面源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强畜禽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执法监管,负责查处非法捕捞行为。

  县林业局负责指导、监督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水土涵养林等生态公益林建设,河道沿岸的造林绿化和湿地修复工作。

  县行政执法局参与组织对涉河违章建筑进行联合查处,负责在建工程擅自向河道排放建筑污水、泥浆等行为的查处。

  建立以乡镇日常检查巡查为主,县级河长联系部门牵头督查巡查为辅的巡查机制,行政执法局负责抽调人员分4组分别对应县级河长联系部门,组建县级联合督查巡查组,县政府督查室实施效能督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以乡镇日常检查、巡查为主的巡查机制,强化河道保洁,调动并发挥村(居)专管员的作用,协同做好河道水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推进“河长制”实施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领导协调机制。县、乡(镇)政府要对本辖区内河流进行全程踏勘,摸清各河流现状,制定具体可行的治理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河长、河段长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及时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各联系部门要积极配合河长、河段长开展工作,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协调。

  (二)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实行“河长制”所需资金以河流属地县、乡财政投入为主,县级每年从堤防维护费中安排一部分经费给予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县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将组织对辖区内“河长制”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河长制”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列入单位与乡镇政府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内容,考核情况作为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建立公众参与机制。要加大对“河长制”管理的社会监督力度,“河长”名单要在媒体上统一公布,要在沿河道边树保护界牌,并在河道岸边显著位置建立“河长”公示栏,标明“河长”职责、负责河段、河道概况、水质目标和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深入宣传“河长”具体内容、典型经验,及时曝光各类涉水违法行为,提高全县人民水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水环境治理和管理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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