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保山市棚户区改造计划,保山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时间:11-15编辑:佚名 行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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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改善保山中心城区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有效拉动投资和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把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建设成为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社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与云南建工集团、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城乡投”)签订的协议约定,为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隆阳区人民政府和省城乡投在棚户区改造中的责权利,建立完善投融资开发建设、融资还款及投资退出等有效机制,确保改造工作顺利推进及工作的连续性,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改善群众居住及周边公共设施条件为根本目的,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持续发展和改善人居环境双重目标,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要充分发挥组织引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多渠道、多形式筹措改造资金,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2.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要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统筹推进,注重优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基础设施,增加公共绿地,改善人居环境。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分期实施。在推进时序上坚持先规划后改造、先补偿拆迁后回迁安置的原则。

3.城市棚户区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做到规划部署通盘考虑、政策措施相互衔接、拆迁安置统筹安排。

4.货币补偿与实物安置相结合、以人为本与依法拆迁相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坚定不移地走群众路线,制定安置补偿方案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广泛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第二条  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条);

(二)《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25号);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最新或2022(历届)年〕190号);

(四)《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

(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133号);

(六)市人民政府与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保山市最新或2022(历届)年—最新或2022(历届)年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开发协议》;

(七)市人民政府与云南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保山市最新或2022(历届)年—最新或2022(历届)年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第三条  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保山市最新或2022(历届)年—最新或2022(历届)年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市委、市人民政府加快城市建设的头等大事,市、区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市大局出发,深刻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全力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任务

要按照各自职能及分工,深入细致地抓好落实,责任到人,明确任务,确保万无一失。要做到早行动、早规划、早部署,高标准、严要求进行棚户区改造,通过探索创建一套科学规范的程序,加快改善片区内群众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对工作推进不力、成效不明显、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由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和保山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约谈有关单位负责人,必要时视情况进行行政问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分工协作,强化联动

各级各部门要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指挥部下达的任务和要求,既分工负责,又协作配合,形成“政府联动、企业主体、部门协作、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禁止推诿扯皮。

第二章  改造范围及目标任务

第四条  改造总况与范围

保山市最新或2022(历届)年—最新或2022(历届)年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保山中心城区青阳片区、下村片区、青华湖片区、火车站片区和红庙片区棚户区改造,完善市政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城市和生活环境,使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质量得到明显提高。预计棚户区改造区域总面积约22417亩,需新建、改造回迁安置房28344套(实际套数以政府下达计划套数为准)。回迁安置房计划用地约3317亩,经土地整理后可供出让土地不低于12374亩。项目总投资约167.26亿元(大写:壹佰陆拾柒亿贰仟陆佰万元整)。项目改造范围为:青阳片区,位于河图镇青阳村,涉及棚户区改造区域面积约1500亩;青华湖片区,位于东城区,涉及棚户区改造区域面积约16950亩;下村片区,位于隆阳区下村、太平两个社区,涉及棚户区改造土地面积约3277亩;火车站片区,位于隆阳区白塔社区,涉及棚户区改造区域面积约500亩;红庙片区,位于隆阳区红庙社区,涉及棚户区改造区域面积190亩。

第五条  分地块目标任务

(一)青阳片区

由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配合隆阳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青阳片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1386户5544人房屋拆迁。由省城乡投新建2个回迁安置小区3288套房屋,用以被征收户回迁安置,分别为:保山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青阳小区地块一,占地面积约138.63亩;保山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青阳小区地块二,占地面积约66亩。提供改造范围内1500亩土地给省城乡投进行一级整理。

(二)青华湖片区

由隆阳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青华湖片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7066户31800人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由省城乡投新建2个回迁安置小区19556套房屋,用于被征收户的回迁安置,分别为:保山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红花小区,占地面积约1105亩;保山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沈官小区,占地面积约954亩。提供改造范围内16950亩土地给省城乡投进行一级整理。

(三)下村片区

涉及棚户区改造土地面积约3277亩,位于隆阳区下村、太平两个社区,东至永昌路、西至兰城路、南至惠通路、北至城市棚户区改造用地范围线;由隆阳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下村片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2258户6736人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提供改造范围内3277亩土地给省城乡投进行一级整理。

(四)火车站片区

涉及棚户区改造区域面积约500亩,位于隆阳区白塔社区;由隆阳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火车站片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1000户4500人房屋拆迁。提供改造范围内500亩土地给省城乡投进行一级整理。

(五)红庙片区

涉及棚户区改造区域面积190亩,位于隆阳区红庙社区。由隆阳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红庙片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241户1085人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提供改造范围内190亩土地给省城乡投进行一级整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组织机构的设立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市人民政府与省城乡投联合成立保山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指定1名副厅级领导任指挥长,云南建工集团指定1名干部任常务副指挥长,隆阳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分别指定1名领导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招商合作局、市人防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土地收储中心、市地税局、市国税局、银监会保山监管分局、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市公安消防支队以及供排水、燃气、电力等企业和隆阳区人民政府、省城乡投组成,主要负责审定棚户区改造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  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下设机构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综合办公室、规划工程管理部、征拆部、融资部、财务部。

(一)综合办公室

负责研究和拟定符合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的相关配套政策;负责草拟土地和房屋征收计划,审定后下达隆阳区人民政府、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草拟安置房建设计划,审定后下达省城乡投;负责统筹土地和房屋征收与安置房建设的资金供需平衡;负责指挥部的日常行政工作。

(二)规划工程管理部

负责沟通协调市规划局指导片区规划编制;协助省城乡投进行项目审批、环评、水保、抗震设防、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人防、防雷等基建程序办理;负责工程管理,定期上报工程进度至综合办公室;依据相关政策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

(三)征拆部

负责项目土地报批相关工作;根据综合办公室计划,负责项目土地和房屋现状调查以及征收工作。

(四)融资部

负责配合省城乡投融资;负责收集整理并提供融资有关要件,定期报送融资进展情况至综合办公室。

(五)财务部

负责配合市土地收储中心对安置区用地、可开发土地进行供地;负责配合市财政局和有关单位对土地收入进行归集,筹集棚户区改造项目资本金;负责隆阳区人民政府、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省城乡投之间的资金结算;负责棚户区项目改造资金专户、偿债资金共管账户管理;负责按计划拨付征地拆迁款;负责日常财务工作;负责每2个月组织市监察、审计部门与省城乡投审计部、财务管理部进行1次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及时将检查结果报综合办公室。

第八条  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及职责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落实城市棚户区改造指标,联合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项目招投标备案审查审批,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相关政策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其他相关业务。

(二)市规划局:负责根据规划合理明确城市棚户区改造具体范围,根据土地出让计划提供规划条件,做好片区控制性规划编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其他相关业务。

(三)市财政局:落实中央、省、市各级棚户区改造专项配套补助资金;负责与指挥部、市土地收储中心及省城乡投设立共管账户,确保土地收入专项用于偿还贷款本息;落实财政性还款资金;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监管。

(四)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严格执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批;负责项目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负责节能评估和招投标方案审批和其他相关业务。

(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用地地质灾害评估,按偿还债务要求完成年度出让土地审批,根据需要修编土地利用规划,指导审核项目土地手续办理,核发项目土地使用权证;负责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土地报批工作;负责根据相关政策落实土地审批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其他相关业务。

(七)市监察局:全程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八)市审计局: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审计工作。

(九)市招商合作局:负责配合省城乡投对改造范围内相关项目进行招商;负责落实保山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扶持等政策。

(十)市环保局:负责项目环评审批、环保“三同时”检查和其他相关业务。

(十一)市人防办:负责项目人防设计审查;负责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落实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优惠政策。

(十二)市土地收储中心:负责收储经整理过的土地,并按年度计划供地;负责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土地进行报批;负责委托省城乡投对征地拆迁的土地进行整理开发;配合指挥部对征地拆迁完成后的土地进行管理;负责联系指挥部、市财政局及省城乡投设立共管账户。

(十三)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建筑防火设计审核工作,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执行防火规范的情况。

(十四)隆阳区人民政府:负责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及其过程中的维稳工作;负责安置区建成验收后的接收和管理工作;负责统筹在可研范围内已实施项目的移交工作;做好对应市级部门的相关配合工作。

(十五)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配合隆阳区人民政府做好青阳片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及其过程中的维稳工作,负责青阳片区棚户区改造区域内非省城乡投合作范围土地移交市土地收储中心进行收储;负责安置区建成验收后的接收和管理工作;做好对应市级部门的相关配合工作。

(十六)省城乡投:负责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的投融资工作,按合同约定筹集项目资本金;负责作为建设主体,建设安置房及其配套设施;提出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回迁安置小区年度供地计划;负责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约定的土地一级整理,并将整理过的土地移交市土地收储中心进行收储;负责在公司内单独设立保山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资金专户,做到依法依规、专款专用,自行管理并接受指挥部监督检查组监督审查;负责提出还款计划,编制棚户区土地一级整理计划;负责核定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并按进度拨付;负责安置房建成验收后移交隆阳区人民政府和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跟踪国务院各部委和省委、省政府、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的导向,根据需要及时与指挥部沟通;应依法依规建设安置房项目,保证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手续合法完备,建设过程质量安全符合各类施工规范标准,做到建成后一次性验收合格;推广工程质量责任标牌制度,公示相关参建单位和责任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工作内容及程序

第九条  工作规则

按照总体打包、分项实施、循环推进、资金归集的方法逐年滚动实施。

(一)总体打包:按照《保山市最新或2022(历届)年—最新或2022(历届)年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合作开发协议》(编号:保山棚户—01),充分发挥市政府资源、资产、信用和省城乡投资本、技术、市场的优势,由省城乡投负责最新或2022(历届)年—最新或2022(历届)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投资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土地整理和安置房建设及其资金的落实。

(二)分项实施:分项目进行融资贷款,分片区分项目分期实施棚户区改造,保证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及安置房建设平稳有序,确保资金动态平衡。

(三)循环推进:由市人民政府和省城乡投制定项目实施及开发计划,根据融资贷款情况和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进度时序,滚动推进整个城市棚户区改造。

(四)资金归集:由指挥部设立棚户区改造资金专户,归集中央及省市棚户区改造配套补助资金、征地拆迁专款和办公经费等。

第十条  改造计划

指挥部和省城乡投每年6月、12月确定土地一级整理范围及时间、出让计划等内容,土地出让收入实现金额和时间须与项目贷款还款计划相匹配。指挥部每年1月、7月下达改造计划(包括征地、拆迁任务及时限)给隆阳区人民政府和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达安置房建设、土地一级开发整理任务给省城乡投。隆阳区人民政府、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上报指挥部可供过渡安置用房的数量,指挥部用以调配任务计划。上述任务、计划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下达和上报。接收方认为任务和计划不符合实际的,可在收到任务计划7个工作日内,向下达方或上报方提出异议,由指挥部召集隆阳区人民政府、省城乡投、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组成的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安置房建设

省城乡投收到安置房建设任务后,在合理工期内建成验收交房。省城乡投将建成验收后的安置房移交隆阳区人民政府、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使用。隆阳区人民政府、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接收安置房后制定回迁安置方案,有序推进拆迁户选房及回迁安置工作,拆迁户选房应按单个拆迁项目排序,先实施的项目先进行选房回迁。隆阳区人民政府、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将腾空可供过渡安置的房屋数量上报指挥部,对已实施项目进行结算并做好新一轮分项棚户区改造计划。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

建设任务及用地计划确定后,省城乡投将指挥部确认的征地、拆迁费用经审核后拨付指挥部棚户区改造资金专户。指挥部根据隆阳区人民政府、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上报相关款项拨付请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拨付资金。隆阳区人民政府、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征地、拆迁任务,并将土地移交省城乡投。

第十三条  用地供应及土地一级开发整理

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收储中心应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土地征收报批、供地审批的相关业务,确保土地供应。由市土储中心委托省城乡投对土地进行一级开发整理,整理完毕的土地由市土储中心按计划出让,收入进入共管专户用于偿还投融资本息。

第五章  投资构成、成本控制、贷款偿还及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投资成本构成及控制

《保山市最新或2022(历届)年—最新或2022(历届)年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合作开发协议》范围内,原则上以国家开发银行评审确定的可研报告中的投资成本为依据。土地一级整理、安置房建设等成本由市人民政府与省城乡投另行协商。

(一)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造价按现行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云南省相关政策文件、云南省相关计价文件规定及云南省价格信息计算。省城乡投要细致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做到招标控制价编制真实合理,建设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工程增减等事宜及时会同相关部门签证认可,严格控制成本;工程预算、结算、决算须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确认。

(二)征地拆迁补偿成本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省城乡投共同协商确认。

第十五条  融资方案概况

《保山市最新或2022(历届)年—最新或2022(历届)年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方案概况:省城乡投按照与保山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以整体规划、综合开发、优先安置、统借统还、分期实施的模式,将项目并入《云南省最新或2022(历届)年—最新或2022(历届)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整体向国家开发银行统一进行融资。在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对大项目的立项、可研、土地、环评原则性批复后,国家开发银行按照“整体评审,统一授信”的原则,对项目进行评审。各子项目获得贷审会审批通过后,办理完备国家开发银行要求的融资要件后,签订贷款合同实现放款。

根据《云南省最新或2022(历届)年—最新或2022(历届)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指标,国家开发银行将为本项目提供软贷款16.53亿元,中长期贷款132.35亿元。软贷款:贷款期限为9年,宽限期3年,执行同期基准利率下浮10%。中长期贷款:新建安置房的,贷款期限为15年,宽限期3年,执行同期基准利率下浮10%;货币补偿的,贷款期限为8年,宽限期3年,执行同期基准利率下浮10%。

第十六条  项目资本金

资本金筹集采用银行贷款方式融资的,项目资本金按融资机构要求比例共同筹集。资本金包括:已签项目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软贷款资金;不足部分按市人民政府占30%,省城乡投占70%的比例筹集。采用其他方式融资的,根据融资需求,市人民政府与省城乡投协商筹集项目资本金。

第十七条  贷款偿还

(一)还款来源

1.土地出让收入。

市人民政府委托省城乡投对约定范围内的土地进行一级整理,省城乡投将整理后的土地交市政府土地收储交易机构向社会公开出让。根据《保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的通知》(保财非税〔最新或2022(历届)年〕13号)要求,土地出让收入由市财政计提基金后全额通过政府性基金支出安排给市土地收储中心。市土地收储中心应将收到的协议约定范围的土地收入全额拨入偿债资金共管账户,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不得挪用截留。一级整理土地范围:保山中心城区青阳片区、下村片区、青华湖片区、火车站片区、红庙片区,总面积约22417亩。土地四至界线分别为:

(1)青阳片区,涉及棚户区改造区域面积约1500亩,位于河图镇青阳村,东至堡东路,西至青西路,南至堡城南路,北至象山二路;

(2)青华湖片区,涉及棚户区改造区域面积约16950亩,位于东城区,东至景区大道,西至大保快速路,南至龙泉路,北至北七路;

(3)下村片区,涉及棚户区改造土地面积约3277亩,位于隆阳区下村、太平两个社区,东至永昌路、西至兰城路、南至惠通路、北至城市棚户区改造用地范围线;

(4)火车站片区,涉及棚户区改造区域面积约500亩,位于隆阳区白塔社区,东至兰城路、西至西环路、南至惠通路、北至棚户区改造用地范围线;

(5)红庙片区,涉及棚户区改造区域面积190亩,位于隆阳区红庙社区,东至正阳北路、西至远征路、南至学府路、北至棚户区改造用地范围线。

明确可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出让土地面积不少于12374亩(详见附件)。

2.配套商业的租售净收入

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区配套商业部分的租售净收入。

3.安置房的销售净收入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和国有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22号)及保山中心城市拆迁安置的相关办法,销售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所产生的净收入。

4.各级政府补助资金

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追加投入的财政资金。

5.财政性资金

(1)上述收入实现时间与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不匹配时,由市人民政府协调财政资金予以解决,所产生的利息进入项目成本,占用结束后归还原渠道;前述还款来源最终不足以覆盖贷款本息,由市人民政府协调财政资金予以解决。

(2)省城乡投依法享有的其与云南省财政厅签订的《差额补足协议》项下全部权益和收益。

6.市人民政府和省城乡投共同确定的其他方式的资金。

(二)指挥部配合省城乡投还款,并负责协调还款资金及时划拨。

第十八条  项目融资成本界定

(一)融资成本包含范围

项目融资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融资费用及资金使用费,融资成本进入项目成本。主要包括:省城乡投向融资机构贷款产生的利息及费用,市人民政府与省城乡投协商确定采用其他融资形式产生的利息及费用,市人民政府与省城乡投资金借支产生的利息、费用及其他融资费用。

(二)融资成本确认时间及依据

融资利息:依据省城乡投与融资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相关条款约定,贷款进入金融机构贷款专用账户之日起开始计息,定期确认计息单;采用其他融资方式的根据有关合同相关条款、资金占用时间计息。

(三)资本金的筹集成本进入项目成本。

第十九条  收益分配

依据市人民政府与省城乡投签订的《保山市最新或2022(历届)年—最新或2022(历届)年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合作开发协议》约定:棚户区改造项目收入支付完投融资成本及开发成本后,按照市人民政府占30%、省城乡投占7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资金管理

省城乡投和指挥部设立偿债资金共管账户,用于归集还款来源资金,原则上该账户资金只能拨付至省城乡投在开发银行开立的偿债专户内用于本息扣收。每期土地出让收入在确保当期贷款本息偿还后的剩余部分,经国家开发银行书面同意后拨付给省城乡投公司,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支出。

市人民政府落实棚户区改造中央、省市各级专项配套补助资金纳入棚改专户管理,及时拨付省城乡投。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按照《保山市最新或2022(历届)年—最新或2022(历届)年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的省城乡投管理费计入项目成本,并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按月拨付。

第二十二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启动后,指挥部每月召开碰头会,通报各单位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存在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可行对策。经讨论确定形成备忘录或会议纪要执行,如遇重大事项,须将备忘录或会议纪要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云南建工集团研究后执行,并抄送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

第二十三条  棚改专户资金及棚改办日常经费支出,按指挥部制定出台的财务管理制度或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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