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石家庄市新计生条例出炉,石家庄市最新或2022(历届)计生条例是否取消晚婚假增加

时间:09-28编辑:佚名 行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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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系指现居位地不是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育龄人口。

第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思想教育为主并采权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措施予以保障。

第五条 流动人口及有关人员和单位均应当遵守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

第二章 管 理

第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纳入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范围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 备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局、办公室)是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主管部门。公安、工商、卫生、民政、劳动、建设、交通及其他有关部门和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群众团体必须按照分工备负其责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思想教育。

第八条 对在本市暂住的流动人口分别由下列管理单位具体负责,

(一)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临时雇请的人员.由雇请单位管理;

(二)个体工商广及且雇请的人员、私营企业经营者由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三)从事家庭劳务和无业的人员、由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管理。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外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对外出三个月以上的.按规定开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的流动人口要按规定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呈报实行计划生育情况的证明。

第十条 流动人口在本市暂住、从业须持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流动人门婚育证明经管理单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办理在本市暂住、从业的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管理单位班当分别与流动人口和接收流动人口暂位的单位、个人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述约责任。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监督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 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驻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呈报本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并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档案。

第三章 生育与节育

第十三条 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对持有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发放的生育证和有关证明的经审核登记后可安排生育。

第十四条 对纳入生育计划的流动人口管理单位或者管理单位驻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和医疗、保健单位应当提供必需的医疗卫生保健和其他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未纳入生育计划的流动人口应当采取可靠的节育措施并接受管理单位的计划生育指导和孕情检查。计划外怀孕的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医疗单位对流动人口中无生育证的孕妇应当按计划外怀孕处理。对特殊情况应当及时同流动人口管理单位驻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协商处理。

第十七条 未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或者接收分娩。

个体行医者不得进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计划生育部门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及据实举报计划外怀孕和生育的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对流动人口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办理证照、安排摊位及其独生子女人托儿所、幼儿园、上小学,就医等有关单位应当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对在本市暂住的流动人口中计划外怀孕者经教育拒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的逾期每推迟一天处以十元至四十元的奉;系私营企业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系其他流动人口的由从业、暂住的管理单位、房主或者雇主负责做好工作直至采取补救措施。

对计划外生育的按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注销其暂住户口;系从业人员的予以辞退;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者的暂扣营业执照。

对计划外生育者的处理结果要及时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暂住的流动人口出现计划外学育对有关单位及个人给予下列处罚,

(一)在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从业的每出现一例计划外生育奉额为该单位当经费或者税后留利的千分之五。其中。奉额五百元以下的按五百元处罚;千万元以上的按一万元处罚。

(二)被雇请人员中每出现一例计划外生育对雇主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奉。

(三)私营企业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从事家庭劳务和无业的人员出现计划外生育分别追究其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主管领导的责任。

(四)对隐匿不报造成计划外生育的房主每例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奉。房主同时是雇主的可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奉。

第二十二条 我市外出的流动人口要服从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计划外怀孕者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出现计划外生育者由现居住地依法处罚现居住地未处罚的由户口所在地依据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单位对流动人口中无生育证的孕妇不按计划外怀孕处理确属医疗单位责任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并对责任者每例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奉并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医务人员私自接收无生育证的孕妇分娩的;每例处理三千元奉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个体行医者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吊销个体行医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每例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奉。

第二十五条∏法出具婚育证明、摘取宫内节育器、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夫妻患有遗传性疾病需进行鉴定者除外)出具虚假诊断证书、节育手术证明假做节育手术滥发生育指标者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每例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奉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因前款行为而导致计划外生育的对责任者给予与生育者同等金额的奉。

第二十六条 对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造谣惑众、煽动闹事及威胁侮辱、殴打、诬陷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并依法接受监督士对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或者造成重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设的处罚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对流动人口及其管理单位的奉由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市)、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决定;

(二)对医疗卫生单位的处罚由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恳经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调查核实由县(市)、区计划生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三)需暂扣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吊销个体行医许可证、注销暂住户口、辞退从业人员的由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市)区有关部门决定执行;

(四)对其他有关人员的奉或者没收违法所碍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审查决定;

第二十九条 对有关人员的行政处分由材划生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条 对流动人口中计划外生育的夫妻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由管理单位提出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决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或本数在内。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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