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武汉市新计生条例出炉,武汉市最新或2022(历届)计生条例是否取消晚婚假增加陪产假

时间:09-29编辑:佚名 行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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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高人口素质加强计划生育管理使本市人口增长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其它组织和个人(含外来暂住的境内中国公民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员工)。

第三条 生育必须按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进行。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禁止计划外生育。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四条 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必须坚持与发展经济、勤劳致富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和经济措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分别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负责本办法的实施。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密切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社会各方面应积极支持计划生育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按国家规定将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足额划拨给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并随着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同步增长。乡、镇统筹经费必须按规定的比例保证用于计划生育工作。街道办事处、农场和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也应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计划生育工作正常进行。

第六条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农场)之间政府与所属部门之间上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与下一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之间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场(以下简称乡、镇、街、场)与辖区单位之间必须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监督实施。各级行政负责人为目标管理责任人。

第八条 乡、镇、街、场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辖区内有关单位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二)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三)依法查处违反计划生育管理的行为;

(四)查验并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五)监督检查人口责任目标和计划生育合同的履行。

第九条 各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检查计划生育执行情况;

(二)督促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监督检查其履行情况;

(三)编制人口生育计划审批和下达人口生育指标做好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四)办好计划生育服务站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工作发放、管理避孕药具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计划生育科研工作按规定的职责权限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合格证;

(五)查处或督促查处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办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 卫生部门负责提供节育、优生优育技术指导和服务处理节育手术事故和后遗症;开展节育、优生优育业务培训和科学研究;审查确认施行节育手术单位和人员的资格;配合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组织鉴定、治疗节育手术并发症和病残儿。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严格婚姻登记手续并负责对结婚登记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救济因节育手术事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居民和村民。

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负责登记出生人口;提供制定人口规划的统计数字;协调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严格控制外地有计划生育行为的人员迁入本市;协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加强对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照)从事经营的个体驾驶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由其发放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建立育龄妇女卡帐落实节育和奖惩措施保证完成人口生育计划。

第十四条 工商、公安、交通、城建、卫生、劳动等发证(照)部门在核发证(照)前应审验计划生育证明;无计划生育证明的不得核发证(照)。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保证完成人口生育计划接受所在地乡、镇、街、场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确定人员管理计划生育工作。市、区、乡、填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安排资金对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贴。?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其它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育龄人口进行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三章 城镇育龄人口管理

第十六条≡职工(含本市合同工、临时工)的计划生育按下列规定管理,?

职工(含本市合同工、临时工)的计划生育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离岗在半以上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应与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定期组织其进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并由所在单位在签订合同后十五日内书面告知其居住地乡、镇、街、场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协助管理。?

离职女职工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街、乡、镇、场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负责。原所在单位在其离职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上述机构逾期不通知而发生计划外生育或离职前已计划外怀孕的由原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城镇无正式职业的居民的计划生育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所在居民委员会负责。?

第十八条】屋拆迁时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书中必须有履行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内容。还建安置时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查验被拆迁人的计划生育证明;对被拆迁人计划外生育的取消其还建安置的一切优惠条件。在安置被拆迁人实行人均面积保底的地区对被拆迁人计划外生育的人口不计入还建安置的人口。?

第十九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凡有计划外生育的育龄人口申请迁入本市的劳动、人事部门不得办理调入手续公安部门不得办理户籍登记手续任何单位不得接收。

第四章 农村育龄人口管理

第二十条 村民的计划生育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场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或农场生产队负责。?

第二十一条 已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应与村民委员会或农场生产队签订节育、不育或按间隔期生育计划内二胎的计划生育合同并可由公证部门予以公证。?

第二十二条 农业人口符合规定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应与接收地的街、镇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后始得办理转入手续。?

凡有计划外生育的农业人口不得转为非农业人口。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需要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由接收地街、镇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对超计划生育人员一次性加收超计划生育费。?

第二十三条■持贫困地区的工作应与计划生育工作相结合。对完成人口生育计划的贫困地区和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应予以优先扶持。??

第五章 流动育龄人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本市暂住或从业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成流动人口应持原户籍所在地乡、镇、街、场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场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登记其中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还应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交纳计划生育管理费后方可办理暂住户口或寄住户口、营业执照和被雇请从业并服从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办理暂住户口或寄住户口、营业执照和被雇请从业后计划外生育的分别由原发证(照)部门和雇请单位吊销其证(照)和予以辞退。?

第二十五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单位雇请的临时工、合同工由雇请单位负责。? (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雇用的从业人员由发放营业执照的部门负责。?

(三)外来工程队或农村外来承包户由其发包单位或发包个人负责。?

(四)随配偶来本市暂住的育龄妇女由其配偶所属的单位或管理部门负责。?

(五)其他流动人口由暂住地街、乡、镇、场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十六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本市生育应有原户籍所在地街、乡、场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发放的生育指标。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留计划外怀孕或超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收留后发现计划外怀孕的应及时报告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并负责动员做好补救工作。?

第二十八条 户籍在本市的育龄人口到外地从业或居住需超过一个月的(除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外)在外出前应到规定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签订计划生育合同领取婚育证明。外出后应按规定向发给婚育证明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寄送孕情和节育措施检查证明。

第六章 节制生育管理 ??

第二十九条 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指标由乡、镇、街、场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审批。按规定可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指标除省另有规定的外由乡、镇、街、场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审查报区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批抄报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备案。生育指标审批情况应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第一个孩子患非遗传性残疾而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应由区、县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对第一个孩子进行鉴定;第一个孩子患先天性残疾、疑难性残疾或其父母一方是区、县级以上机关及其直属单位职工的还应由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复鉴。

第三十一条 已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无禁忌症的必须放置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育龄夫妻必须有一方施行绝育手术提倡男性施行绝育手术;手术有禁忌症的和其他育龄人口须采取综合节育措施。

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其它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定期组织已婚育龄妇女接受孕情和节育措施的检查。发现节育措施不落实的责令其落实节育措施;发现计划外怀孕的责令其采取措施终止妊娠。?

第三十二条 施行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鉴定认可后由施术单位负责治疗;施行节育手术发生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对前来受术的计划外怀孕妇女应采取技术措施终止妊娠。?

第三十四条 未经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已婚育龄妇女取出宫内节育器;不得施行复孕吻合术;不得使用未经鉴定认可的节育技术和方法。?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孕妇鉴定胎儿性别或选择性终止妊娠。因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或选择性终止妊娠的须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章 奖励?

第三十六条 模范执行本办法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以及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检举、揭发、举报有功的人员由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和乡、镇、街、场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十五以上、工作成绩突出且在该岗位退休的人员经市人事部门会同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认定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前款规定对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晚婚、晚育的职工除执行国家规定外分别增加十五日婚、产假;对晚育的女职工配偶给予十日看护假。增加的假期视同全勤工资奖金照发。对晚婚、晚育的村民分别免去一内应承担的农村义务工;对晚婚、晚育的个体工商户分别免收一个月的工商管理费。?

第三十八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

(一)对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增加十五日产假增加的假期视同全勤工资奖金照发。?

(二)自领证当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按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窖补助入托(园)、入学费用对村民还应发给一次性奖金并免去每应承担的农村义务工。上述费用夫妻双方都是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付一半;夫妻一方无正式职业的由有正式职业一方的所在单位全部支付;村民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乡统筹费和村提留以及其它集体收入中支付;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个体工商管理费中支付;其中当地人民政府已从个体工商户收入中提取集体提留费用的从集体提留费中支付;夫妻双方都无职业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三)城镇分配卓和农村审批住宅基地时对独生子女按二个孩子份额计算。农村分配或调整承包土地(含水面、山场、果园等)时对独生子女可按二个孩子份额计算。在入托(园)、入学、招工时应在同等条件下对独生子女给予优先照顾。?

(四)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退休时凭独生子女证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结婚后终生不育或独生子女夭折后不再生育、也不领养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加发百分之十的退休金。?

夫妻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再生育的应收回独生子女证和全部奖励所得。?

第三十九条 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生育二女并已采取绝育措施的村民夫妻办理养老保险的人民政府给予资助。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计划外生育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职工计划外生育的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得享受托幼补助和困难补助;从孩子出生之月起连续五每月按夫妻双方工资的百分之二十收取计划外生育费多胎生育的加倍收取;连续三不得晋升取消一次增加工资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二)村民计划外生育的按所在乡(镇)当农村劳动力人均收入的百分之二十收闰妻双方的计划外生育费五多胎生育的加倍收取。?

(三)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人员计划外生育的按夫妻双方不同的总收入水平收取不同比例的计划外生育费五具体比例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如难以确定收入的按税务部门提供的已纳税额计算总收入。多胎生育的加倍收取并由发证(照)部门视情节轻重令其停业一至二直至吊销证(照)。

(四)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按本条第二、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公安部门注销暂住户口。?

(五)未到法定婚龄生育或未婚生育的从怀孕之月起准予登记结婚后一止每月收取男女双方各三十元的计划外生育费。

(六)计划外怀孕而又坚持不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自怀孕之月起对夫妻双方每月各按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收取计划外生育费;是个体工商户的由发证(照)部门责令暂停营业。终止妊娠后退还所收费用准许恢复营业。坚持计划外生育的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逃避计划生育管理并超计划生育的加重处罚。

计划外生育费可一次性计收。?

第四十一条←合生育政策规定但未领取生育指标而生育的征收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

第四十二条 未完成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单位当不得被评为先进集体和授予荣誉称号并征收五百元至五千元计划外生育费。上述单位的目标管理责任人和有关人员当不得提升职务、晋升工资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或劳动模范并对其征收工资收入百分之二十的计划外生育费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收留计划外怀孕或生育的流动人口从业或居住的单位和个人分别处以二千元和二百元的奉。

第四十四条∏法鉴定胎儿性别或者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对医疗单位直接责任人处以四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奉;情节严重的取消直接责任人执业资格对所在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奉并追究单位有关负责人责任。

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者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当事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妨害和破坏计划生育行为之一的由单位或主管部门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一)歧视虐待实行计划生育或生女婴的妇女遗弃残害婴幼儿的;?

(二)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侮辱威胁、报复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积极分子的;?

(三)非法为他人取出宫内节育器的;?

(四)有关管理部门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造成计划外生育或重大事故的;?

(五)非法出具、伪造、出卖节育证、生育证、婴儿死亡证、病残儿鉴定证等计划生育证明的;?

(六)违法批准生育指标贪污、挪用、挥霍计划生育经费瞒报、虚报计划生育统计数据或有关情况的;?

(七)应采取节育措施而拒不落实节育措施或采取其他违法行为拒不实行计划生育情节严重的;?

(八)有其他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

上述行为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计划外生育费由所在地的乡、镇、街、场作出决定并组织征收。?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由区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所收费用和奉的使用及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未作答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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