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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少数民族计划生育规定(试行)英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九九0四月二十三日
呼和浩特市少数民族计划生育规定(试行)
第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国家的繁荣富强和各民族的兴旺发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居住的各少数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本规定。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具体要求是,
(一)蒙古族在城镇的干部、职工、居民允许生育二胎、不准生三胎。蒙古族农民比照汉族农民生二胎的条件经批准可以生三胎不准生四胎。
(二)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应适当少生对要求实行节育的应给予支持和技术上的服务。
(三)其它少数民族公民允许生二胎不准生三胎;
(四)生育间隔在四以上。
第三条 大力提倡各少数民族公民实行晚婚晚育。
(一)晚婚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
晚育龄,女24周岁
(二)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15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出勤奖、升级和福利。
第四条 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给予以下奖励。
(一)干部职工每月发7元保窖、男女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保窖从领到独生子女证之日发给到小孩子十四周岁止。无单位的居民独生子女费由各级政府负担;
(二)产假增加一个月假期工资照发。经单位批准也可延长休假产假休一的不再享受保窖休产假不影响晋级和福利等。
(三)入托、入园、升学、招工、晋级、分房等优先照顾入托管理费予以报销;
(四)农村优先批宅基地并按两个小孩分配。
第五条 符合以下情况的经批准可以生第三胎。
(一)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前两个孩子中有一个为非遗传性残疾的;
(二)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一方再婚原有两个小孩另一方未育的;
(三)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再婚双方只生过一个孩子的。
(四)少数民族农民除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允许生第三胎的条件外只有两个女孩的。
第六条 对于超生的参照对汉族公民超生的处罚办法执行。未经批准擅自抱养小孩超过生育指数的按超生处罚。
第七条 夫妻双方一方为少数民族另一方为汉族所生子女定为少数民族的按本规定执行对少数民族公民生育有关部门要核发准生证并凭准生证上户。
第八条 要普遍落实节育措施。
(一)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农民已生两个小孩的要上环或结扎要落实一种可靠的避孕措施;
(二)落实避孕措施的医疗费予以报销;
(三)经鉴定确属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后遗症干部、职工可用公费进行医疗或者医疗费由单位报销;农民的医疗费用由当地政府解决。生活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予以照顾。
第九条 大力提倡优生优育
(一)要积极为少数民族实行优生优育提供服务;
(二)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三)禁止有严重影响下一代健康成长疾病的人结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呼和浩特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