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河北省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职工带薪休实施细则详细解读 

时间:11-17编辑:佚名 行政政策

【23xiu.com-爱上秀-教育信息门户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休假条例于2007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1月1日起施行。本文为您提供有关河北省假条例全文和权威解读详尽内容帮助您更快掌握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实施办法。

12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了河北省职工带薪休假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和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下简称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原人事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机关办法)和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企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岗工作人员(含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岗劳动者适用本细则(以下分别称为单位、职工)。

  第三条  各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维护职工权益对本单位职工带薪休假作出统筹安排制定休假计划保证职工带薪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第四条  职工连续工作1(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假(以下简称休假)。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一)职工累计工作满1不满10的休假5天;满10不满20的休假10天;满20的休假15天。

  (二)工作人员工作限满1、满10、满20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休假天数。

  (三)休假天数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因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天数。

  连续工作满1(12个月)以上既包括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12个月)以上的情形。

  累计工作时间包括在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劳动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第五条  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承担抢险救灾、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及其他特殊任务等工作需要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应向职工说明原因及休假安排并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在下一年度仍无法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计发应休未休休假工资报酬。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休假或不能安排职工一次休完休假需分段安排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六条  劳务派遣职工符合休假规定条件的享受休假。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应当享受的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的休假;少于其全应当享受的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休假天数。

  劳务派遣工在正常工作期间的休假由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协商用工单位具体负责安排、落实。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度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息天数多于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工作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发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不满10的工作人员请病假(含非因工负伤、产假续假下同)累计2个月(42个工作日)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不满20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63个工作日)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84个工作日)以上的;

  (六)不在岗职工重新上岗当的出勤天数低于应出勤天数80%的;

  (七)职工已享受当的休假内又出现以上第(二)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休假。

  第八条  非职工本人原因而未休休假的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应休而未休的休假天数向其支付应休未休休假工资报酬。支付标准为每应休而未休一天按照本人当平均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平均日工资收入不含根据卓、用车、通讯等制度改革向职工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以及加班费、餐费补助等。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日工资计算办法,本人全工资收入除以全计薪天数(261天)。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

  (二)企业职工平均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职工本人的平均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三)职工当退休、亡故及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非职工本人原因单位未安排职工应休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应当享受的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休假工资报酬。

  单位当已安排职工休假多于折算应休休假天数的不再扣回。

  第九条  企业等用人单位与职工、职工代表方订立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应载明职工休假等相关事项。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休假天数、应休未休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规定执行。

  第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未休假补偿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单位安排职工休休假本人当自愿放弃的。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请事假累计已经超过本人应休休假的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休假需支付应休未休休假工资报酬的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按下列程序发放,

  (一)职工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休假的需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在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二)各单位组织人事(干部)部门应在下一3月底前将本单位职工应休未休休假情况及应支付的报酬统一造册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报主管部门审核。

  (三)职工未休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3月底前一次性支付。当退休或亡故的人员也可于退休或亡故的次月发放。

  (四)对于违反规定滥发应休未休休假工资报酬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企业等单位职工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休假需支付的应休未休休假工资报酬由用人单位最迟在支付职工当最后一次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时一次性支付给职工。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处理办法。

  (一)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聘用)的有工作经历人员、调入人员及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复转士官、退伍士兵如当在原单位未休休假的可以在现在的单位享受休假;若当在原单位休假天数少于职工当应休休假天数的现单位可以安排补足其休假天数。上述人员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时应附原单位的休假情况证明。因组织原因在原单位未能休休假且现单位未补足休假的人员未休假补偿由发放12月份工资的单位综合原单位休假情况按照规定予以补偿。

  (二)因停职或立案审查且所在单位未安排休休假的职工在审查结束前不享受应休未休休假工资报酬;审查结束后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所在单位要及时安排其休休假无法安排其休休假的可按规定支付应休未休休假报酬。

  (三)驻外、驻村、挂职下派(锻炼)或借用的职工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将其列入年度休假计划。

  (四)企业等单位新录用职工且符合本细则休假规定的当年度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应当享受的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休假。

  (五)当退休的职工单位应在其退休前优先安排休假。由于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六)依法享受寒暑假的职工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相应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休假天数。

  (七)当请事假累计少于本人应休休假天数且不扣发工资的职工事假天数冲抵应休休假天数;当已休完休假又请事假的冲抵下一年度休假天数。

  (八)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职工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工作日时间)应冲抵本人的当年度休假时间。

  第十四条  职工带薪休假实行单位计划安排与职工个人申请、单位批准相结合的办法。

  (一)单位要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于每3月底前制定出当职工休假计划对职工休假作出统筹安排。职工应主动按照单位制定的休假计划及时向单位请销假。

  (二)职工休假时应填写休假审批表做到有据可依有据可查保证休假制度规范运行。

  职工申请及单位批准的休假假期均应以天为单位计算。

  (三)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休假计划应报上级分管负责人批准单位班子成员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单位内设机构人员由单位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人事(干部)工作的负责人批准。

  (四)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病、事、婚、丧、产假等制度严明纪律严格执行休假制度坚决杜绝弄虚作假情况的发生。职工因病、因事需请假的须按照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  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休假又不按照本细则规定支付未休休假报酬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单位支付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应休未休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按照条例机关办法企业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本行政区域单位职工休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职工与所在单位因休假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2
【猜你喜欢】 【为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