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全国各地婚假规定(汇总篇)

时间:11-06编辑:佚名 行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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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拟于1月1日起施行之后全国各省将陆续出台省条例确保全面二孩政策落实。草案有很多新的规定比如删除晚婚晚育假独生子女不再享有优待。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出台前规定以及晚婚晚育假规定仍旧适用现有规定。

,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壤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晚婚的婚假=15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壤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晚婚的婚假=30天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列优待,(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二)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方两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

,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农民晚婚的免除夫妻双方1的农村义务工;晚育的免除产妇1的农村义务工。

,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按法定结婚龄推迟三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资照发。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一)晚婚的职工凭增加婚假十二天;(二)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浸务证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三)农村村民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浸务证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四)本条前三项以外的人员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浸务证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村民委员会优先安排宅基地。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满25周岁女方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

,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村村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

,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比法定婚龄推迟四以上初育者为晚育。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对晚婚晚育者还可以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

,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工资、资金照发。夫妻不在一地的除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享受探亲假待遇;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产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农民夫妻晚婚、晚育的免去当的无报酬农村用工。

,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护假。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增加的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以及看护假期间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

,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晚婚的婚假=1个月

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6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业人口实行晚婚或晚育的免去一方或双方1的集体义务工。

,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接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职工达到晚婚龄而未婚的在参加集资建房和分配卓时与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

,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

,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农牧民晚婚、晚育的减免夫妻双方一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励。

,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前款规定的休假视同出勤。

,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中国人民解放军,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暂未查到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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