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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停薪留职是指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保留其身份离开单位从事政策上允许的个体经营。
停薪留职是80代初的事物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金其数额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的20%。
停薪留职具体规定如下,
(一)停薪留职的对象
停薪留职的对象主要是企业中富余人员、企业的科技人员、技术工人以及其他职工要求到我省城乡创办、领办企业特别是到乡镇企业、贫困地区从事科技开发、承包、兴办开发性企业的也可以停薪留职。
(二)停薪留手续的办理
1.要求停薪留职的职工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单位批准。企业与批准停薪留职的职工应签订停薪留职合同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备案。
合同由双方共同商定其内容应当包括,停薪留职的期限(不超过3)、停薪留职期间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的处理、工龄计算以及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等。
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所在单位按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2.停薪留职职工在合同期满后仍回原单位复职原单位无法安排的可以按照省劳动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劳动制度改革为企业安置部分富余人员的意见(劳计字 [1992]第161号)处理如果原单位并入其他单位或已撤销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或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无法安排的也按照省劳动局劳计字(92)第161号文件规定处理。
(三)停薪留职期间有关问题的处理
1.工资待遇问题,在停薪留职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包括房贴)等本人标准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
2.劳保福利待遇问题,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不享受原单位的各种福利待遇、劳保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
3.工龄计算问题,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等缴纳的可以计算连续工龄不缴纳的不计算连续工龄。其缴纳的数额(含个人缴纳部分)不少于职工在停薪留职前月工资总额的25%职工停薪留职期间或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符合退休龄时由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
4.工伤事故处理问题,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被聘用的正常死亡或伤亡或发生伤亡事故由聘用单位负责处理造成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其各项费用由聘用单位负责。
职工停薪留职后自谋职业的。如发生正常或意外伤亡事故的一律作为非因工处理。其抚恤费用原单位按有关规定发给。
5.职工在停薪留职合同期满要求继续停薪留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向原单位申请经批准后续订停薪留职合同;如在合同期满后又未办续订手续的15天内不回原单位报到的原单位可以除名。
6.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被司法机关送去劳动教养、被判刑的原单位可以按辞退或开除处理。
(四)有关规定
1.职工经企业批准停薪留职的其在原企业的工资总额可以由原企业留作工资储备金使用。
2.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要求调动工作的原单位应当支持。如属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必须双方协商经企业同意的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3.经批准停薪留职的职工不得私自带走原单位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成果对私自带走技术资料或科研成果的或因私自带走技术资料和科技成果给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职工和受益单位应当赔偿。
4.经批准停薪留职的职工不得私自带走原单位的工具设备特别是精密仪器一经发现由原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送交当地司法部门处理。
5.对批准停薪留职的职工原单位应当帮助安置好他们的家属生活如卓、子女上学等不能歧视。
6.执行停薪留职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仲裁机构协调处理。
7.本通知不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停薪留职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