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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给公务员上工伤保险 个人不用缴费
近日江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江苏省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提到今后江苏省公务员要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意见中规定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为本单位编制内的全部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编制外的各类用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驻宁的省属和部属用人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参加示级统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负责管理;其他省属和部属用人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工资福利支出—社会保障缴费”科目列支。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意见中对于在时间节点前后的发生工伤情况也做了相应规定今6月1日起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项目和标准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6月1日前用人单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工(公)伤职工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后其旧伤复发的医疗待遇(含配置辅助器具费)可由用人单位凭原始工(公)伤认定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其他费用仍由用人单位按原规定处理。
此外工伤职工服从组织安排在用人单位之间流动或者在与企业及其他单位之间流动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接收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在当地申报继续参保。工伤职工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