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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英关于全面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兰人社发[]137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人事处(政治部、办公室),
关于全面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英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月27日
关于全面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以下简称休假)权利切实关心干部职工身心健康调动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和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中工作1以上的工作人员均可享受休假待遇。
第三条凡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必须休休假应休不休的休假补贴不再发放。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当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不满10的休假5天;已满10不满20的休假10天;已满20的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假期(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不计入休假的假期。工作人员参加工作限满1、满10、满20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休假天数。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四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的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休假天数的;
(二)当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不满10的工作人员当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不满20的工作人员当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以上的工作人员当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休假;因工作需休寒暑假天数少于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休假天数。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的休假内又出现(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的休假。
第五条工作人员休假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统一安排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要注意处理好工作与休假的关系统筹考虑、科学安排即不影响工作又不折不扣地落实工作人员休假。由单位组织人事处室(办公室)负责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工作人员意愿于初提出休假计划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各单位要把落实工作人员休假制度作为关心干部职工的一件具体实事来抓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督促落实。底各单位将工作人员休假情况书面报送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人员休假制度执行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查。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休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七条工作人员与单位因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本实施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