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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制度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好干部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根据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规定以及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的通知的通知(临政办字〔〕196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制度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带薪休假是国家以法规的形式确定的一项重要福利制度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生活的关心。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加强思想和行为引导既要鼓励广大干部职工弘扬爱岗敬业的优良传统勤奋工作勇于奉献;又要提倡劳逸结合妥善处理工休关系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使广大干部职工保持身心健康能够以更旺盛的精力投入工作。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薪休假制度也有利于促进旅游、文化等服务业发展合理利用交通运输资源增强家庭和社区的联系推动城乡统筹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因此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从加强队伍建设和保证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高度出发依法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统筹做好休假安排切实保障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机关事业单位带薪休假的范围和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达到规定工作限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带薪休假天数。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等工作任务的单位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安排的可跨一个年度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不满10的休假5天;已满10不满20的休假10天;已满20的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休假的假期。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的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休假天数的;
(二)全累计请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不满10的职工全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不满20的职工全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以上的职工全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新录用的有工作经历的人员、调入人员以及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时应随附在原单位的休假情况证明。如在原单位没有休休假的所在单位应在当年度安排其休休假。
三、科学合理制定带薪休假计划严格规范应休未休休假报酬发放秩序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本部门、单位的工作特点和实际在考虑工作人员个人意愿的基础上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地制定年度休假计划不得以人员少、工作忙等为由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原则上使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全部休休假。妥善处理好工作与休假的关系搞好工作衔接合理进行岗位和人员调配在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带薪休假的同时不能因休假而出现缺岗、工作断档等情况。休假期间若遇紧急工作且必须由本人完成的工作人员要自觉服从单位安排事后由单位及时安排补休。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在每初制定本单位本年度休假计划经乡镇(街道、开发区)、部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执行同时报县人社局备案。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确定的休假计划要严格落实。对已安排休假计划、因个人原因未休休假的只享受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对已安排休假计划、因工作原因未按计划休假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安排调休;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也不能安排调休的应由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部门、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后行文取消其休假计划并报县人社局审定但不能超过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5%。对因工作需要不休休假的人员要按规范程序和要求进行资格审查科学分析不休原因准确评估工作绩效严格审查把关。对经审查确定不休假的人员要在工作单位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方可按规定支付休假工资报酬。
应休未休休假报酬计发标准为,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休假当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日工资收入是指本人全工资收入除以全计薪天数(261天)。由所在单位在下一2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县人社局、财政局审批。书面申请材料应包括休假制度执行情况、调休补休情况、未休假人员审核及公示情况等并附休假计划台账、公示文件。没有建立台账管理或台账记载不清的不得发放休假工资报酬。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要逐步纳入工资统发。
四、切实加强对带薪休假的组织领导
休假是工作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保证工作人员休休假是机关事业单位的法定责任。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实施休假制度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工作人员因处理私人事务或因治疗疾病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履行请销假手续并对休假情况进行登记建立台帐公布休假计划及休假登记情况接受监督检查。要严格执行带薪休假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安排工作人员休休假更不得以不能安排休假为借口另行发放或变相发放补贴、奖金和福利。工作人员在休休假期间要自觉遵守各项纪律规定廉洁自律不得使用公车外出旅游不得要求下属单位安排食宿也不得用公款报销相关费用。严禁借休假之机组织公费旅游。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违反纪律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县人社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围绕加强休假计划管理全面掌握各单位休假计划的执行效果和进展情况对落实不到位的及时督促整改;要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述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及时处理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休假问题发生的争议。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干部要带头休休假抓紧拟定的休假计划并于底前落实到位。县政府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带薪休假制度贯彻落实到位。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确定的年度休假计划要于每2月底前报县人社局备案。年度的休假计划要于10月底前报县人社局备案(具体承接科室,工资福利与离退休科联系电话,3221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