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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发〔〕19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在保险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人身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推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和保险监管的创新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会决定实施万能保险费率政策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附之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月16日起实施。
〓、自规定实施之日起关于英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寿险〔2007〕335号)之万能保险精算规定废止。
三、自规定实施之日起万能型人身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
四、自规定实施之日起万能型人身保险的评估利率上限为复利3.5%。
五、自规定实施之日起保险公司开发万能型人身保险最低保证利率不高于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评估利率上限的应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保险公司开发万能型人身保险最低保证利率高于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评估利率上限的应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六、自规定实施之日起各公司应按照规定开发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新开发的产品应按照规定要求设立万能单独账户、公布结算利率和提取准备金。
七、本规定实施之日前各公司已审批或备案的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应于7月1日前完成业务衔接工作,
(一)与规定不符的应停止使用或按照规定修改后重新报送审批或备案;
(二)对于有效保单应按照规定要求进行万能单独账户管理、公布结算利率和提取准备金。
7月1日后不符合本规定的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不得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