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xiu.com-爱上秀-教育信息门户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 依据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四条 本省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均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确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上述比例计算,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以人的,应安排一人;安置1名盲人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第十一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人数的单位,按照本年度差额人数和所在县(市、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应制定下年度录用残疾人计划;按职工比例计算安排不到一人的单位可免于接受残疾人,但应按规定比例差额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