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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扶助残疾人优待规定的通知》(宝政发〔2009〕19号)
享受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享受项目:
①为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实施复明手术,为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免费服药或住院治疗;
②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免费康复项目:肢残矫治(18岁以下),聋儿康复(6岁以下),脑瘫、智残、孤独症康复(3-6周岁)等;
③对肢残人免费装配普及型假肢;
④免费或优惠适配个性化辅助器具(轮椅、拐杖、盲杖、助听器、盲人和聋人专用手机等);
⑤盲人图书免费邮寄,盲人持《盲人乘车证》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残疾人持证进入市区旅游景点、展览馆、博物馆、动物园、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享受费用减免;
⑥公共停车场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⑦肢体或听力残疾人通过驾驶技术培训,取得C2或C5驾驶执照的,分别补贴培训资金500元、1000元,本人汽车加装辅助装置的再补贴1000元。
办理程序:
①本人向户籍所在县区残联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第二代《残疾人证》和有关部门要求的资料。
②县区残联对申请和提交资料进行审查,县区残联审批范围内的优惠项目直接予以审批;须报市残联审批的及时将申请和相关资料予以上报;须相关部门审核审批的,及时将申请和相关资料转交相关部门,帮助残疾人办理相关手续。
③市县区残联按照审批文件组织开展医疗康复等项目,发放补贴资金。
受理机构:
县区残联
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