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福建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计发月数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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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计发月数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方法】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现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英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9月10日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

  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改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稳步推进改革。

 〓、实施范围

 【办法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其中事业单位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要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一)单位缴费。单位按其缴费工资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二)个人缴费。个人按其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达到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三)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员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建立职业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金。单位按本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 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规定领取职业金待遇。职业金基金全省统一集中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机关事业单位职业金办法(国办发〔〕18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五、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新人待遇计发办法。新人指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按照本办法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新人缴费限累计满15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发给1%。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限×1%;

 【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各年度实际缴费指数的平均值即,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n/Cn-1Xn-1/Cn-2……X/CX/CX/C)/N实缴;

  其中,Xn、Xn-1、…X为参保人员退休当至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至相应年度本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与参保人员退休龄对应的计发月数详见附件)。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二)中人待遇计发办法。中人指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按照本办法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中人缴费限(含视同缴费限下同)累计满15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与新人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相同。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视同缴费指数与实际缴费指数的平均值即,

 【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限)÷缴费限;

  视同缴费指数由基准视同缴费指数和调节系数两个因素决定。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确定基准视同缴费指数再乘以其所在地区对应的调节系数即为最终的视同缴费指数。基准视同缴费指数和各地的调节系数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2.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与新人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相同。

  3.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视同缴费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系数为1.3%。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限×1.3%过渡系数。

  4.保低限高。对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 10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 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20241月1日至2024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新、老办法计算公式分别为,

  新办法待遇月计发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职业金;

  老办法待遇月计发标准=

  其中,A为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B为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C为按照国办发〔〕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M为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Gn-1为参考第n-1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N〕且G=0;N为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24〕10月1日至 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

  (三)老人待遇计发办法。老人指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老人继续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中基本退休费、生活性补贴两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其他项目原渠道列支。本办法实施后老人的待遇调整按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六、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七、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

  逐步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现阶段暂实行县级统筹适时建立省级基金调剂制度。省级基金调剂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另行制定。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二)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部分统筹基金。转移的统筹基金按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基数的12%计算参保缴费不足1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本办法实施前其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若认定为视同缴费限的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实际缴费限不再重复计算;从企业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限予以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限。

  (三)今后国家或省里出台转移接续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九、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以及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条件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以及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条件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奖励办法及补贴标准另行研究制定。

  十、延迟退休人员缴费办法

  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十一、我省试点政策与本办法的衔接

  (一)已参保人员的衔接。

  已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单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实施范围的纳入本办法参保其余参保单位及人员的衔接办法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另行研究制定。

  (二)已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衔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参保人员纳入本办法参保缴费后其在试点期间可视同缴费限的个人缴费本息一并全额计入职业金个人账户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及其投资收益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留存基金的衔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十二、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

  各市、县(区)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

  在闽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单位、省直机关及所属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由省级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集中经办管理。市直机关及所属单位、县(市、区)直机关及所属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分别由设区市、县(市、区)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经办管理。

  为认真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32号)根据我省实际省人社厅研究制定全省统一的经办规程。各级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应严格落实全省统一的政策规定、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省数据集中管理。切实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三、组织实施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抓好督促落实。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到位;省人社厅要加强对市、县两级人社部门的工作指导确保政策落实不走样、经办服务标准化。

  (二)制定实施工作方案。本办法颁发实施后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工作方案。

  (三)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工作。要及时、准确、有度、有效地开展宣传工作。坚持正面宣传充分发挥主要新闻媒体舆论引导作用积极利用各类新媒体正确解读政策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理解、积极支持改革。要加强舆情监控及时掌握舆情动态防止误读误解和炒作。

  (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各地要注意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总结经验重要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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