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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安置条例都有哪些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多少下面我们就关于这些话题为大家做详细介绍希望大家多多关注。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政府各部门驻渝部队独立师以上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3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本市户籍入伍的下列退役士兵;外省(区、市)入伍其父母或配偶或配偶父母属重庆户籍的或本人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卓的或因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的由本人申请经区县(自治县)安置部门审核并报市安置部门批准在重庆市易地安置的下列退役士兵为退役士兵接收对象,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的;服现役未满2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8、16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12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满55周岁或者服现役满30以上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
二、接收时间和方法
退役义务兵和自主就业士官的档案实行分散交接由接收安置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查接收9月1日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在10月31日前完成档案交接凡11月底前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安置待遇;12月1日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在1月31日前完成档案交接凡2月底前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和11月1日前入伍服役满10的士官、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限的直招士官、因公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士官的档案实行集中交接由市民政局负责审查原则上在2月底前完成档案交接;上述退役士兵在接到由市民政局开出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接收地区县(自治县)安置部门报到无正当理由在6月30日前未报到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凡放弃安置待遇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将其档案转到本人(配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三、安置原则及办法
(一)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原则及办法。
服现役满12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属烈士子女的士兵退出现役后属于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的安置对象由接收安置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安排工作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安置去向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有编制的情况下尽量安置到区县(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在艰苦地区或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后优先安排工作。区县(自治县)应将当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人数和安置计划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当工作安排任务。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从民政局报到当月起至政府安排工作的当月止其中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士官从部队停发工资的当月起至政府安排工作的当月止)由接收安置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30元的月标准逐月发给其生活补助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选择自主就业的享受自主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二)选择按安置改革前入伍时国家有关安置政策执行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原则及办法。
11月1日以前入伍选择按入伍时国家安置政策执行服现役不满10的城镇士官(含农转城士官)服现役满10、11的士官因公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以及服现役满上士军衔服役限的直招士官退出现役后由接收安置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政府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和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统筹调剂的办法进行安置。其中父母或配偶有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由退役士兵本人选择父母或配偶所在系统进行包干安置;父母或配偶均无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由市和各区县(自治县)统筹调剂安置。
上述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和选择自谋职业领取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退出现役当我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当地(单位)的发放标准发放。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自主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安置原则及办法。
自主就业对象为,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的士官11月1日以前入伍选择按安置改革后安置政策执行的退役士官和服现役未满上士军衔服役限的直招士官(士官服现役满12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和烈士子女除外);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或者退役后放弃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一律由接收安置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不享受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四、安置政策规定
(一)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相关政策规定。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中央驻渝单位、市级机关及直属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含金融企业)要带头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务。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编外人员或有偿转移等形式安置退役士兵。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招录(招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其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企业在新招用职工时应拿出不少于招录人员数量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开展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大学生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国有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自治县)属国有企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接收比例。
凡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限和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在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服现役10以上的退役士兵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