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南昌市计划生育奉新政策,南昌市计划生育政策全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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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朽将为大家整理介绍南昌市计划生育奉新政策及南昌市计划生育政策全面解读有兴趣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如有变动请根据官方部门发布为主。

  经1998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计划生育的规定应当落实有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妇在接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通知后仍不按计划生育规定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从通知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每天处5元至10元奉直至按规定落实有效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条 违反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在按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通知后仍不按规定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从通知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每天处5元至10元奉直至落实有效避孕节育措施。在接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终止妊娠的通知后仍不按规定终止妊娠的从通知其终止妊娠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每天处50元奉直至终止妊娠或生育为止;造成计划外生育的同时按计划外生育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第四条 计划外怀孕者在接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终止妊娠的通知后仍不按规定终止妊娠的从春终止妊娠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每天处50元奉直到地终止妊娠或生育为止;造成计划外生育的同时按计划外生育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第五条◎妻一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另一方或者第三者加以干涉造成计划外怀孕的每例外500元至1000元奉。

  第六条 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的对主要责任人员每例处5000元奉次要责任人员每例处4000元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开具假证明、做假手术的对主要责任人员每例处5000元奉次要责任人员每例处4000元奉;开假证明、做假手术造成计划外怀孕及保胎结扎的对主要责任人员每例处8000元奉次要责任人员每例处6000元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造成计划外生育的对主要责任人员每例处12000元奉次要责任人员每例处8000元奉。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摘溶孕节育环器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妨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对主要责任人员每例处5000元奉次要责任人员每例处4000元奉;造成计划外怀孕的对主要责任人员每例处8000元奉次要责任人员每例处6000元奉;造成计划外生育的对主要责任人员每例处12000元奉次要责任人员每例处8000元奉。

  擅自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对主要责任人员每例处5000元奉次要责任人员每例处4000元奉;造成计划外怀孕的对主要责任人员每例处8000元奉次要责任人员每例处6000元奉;造成计划外生育的对主要责任人员每例处12000元奉次要责任人员每例处8000元奉。

 ≡出现前三款情形之一的单位每例同时处10000元奉。

  第七条 伪造节育证、计划生育证、婴儿死亡证、病残儿鉴定证等计划生育证件的对主要责任人员每例处5000元奉次要责任人员每例处4000元奉;造成计划外怀孕的对主要责任人员每例处8000元奉次要责任人员每例处6000元奉;造成计划外生育的对主要责任人员每例处12000元奉次要责任人员每例处8000元奉。

  第八条 有包庇、纵恿或容留计划外怀孕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责任人员每例处5000元次要责任人员每例处4000元;有包庇、纵恿或容留计划外生育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责任人员每例处12000元次要人员每例处8000元奉。

  第九条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每例处1000元至3000元奉。

  第十条 教唆、胁迫或者诱骗他人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至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责任人员每例处5000元奉次要责任人员每例处3000元奉;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人员每例处10000元奉次要责任人员每例处5000元奉。

  第十一条 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又不适合行政处分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每例各处1000元至3000元奉。

  第十二条【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1月5日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发布的江西试违反计划生育的奉处罚规定同时废止。

  江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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