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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朽将为大家整理介绍厦门市计划生育奉新政策及厦门市计划生育政策全面解读有兴趣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如有变动请根据官方部门发布为主。
记者昨日从市政府网站获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厦门市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全市所有用人单位自社保年度起应按通知要求参加生育保险。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具体事项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另行通知。
通知强调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及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且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按规定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其中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
参保男职工本人可享受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津贴和医疗费用待遇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应当自生育之日起12个月内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6个月内携带相应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此外职工因异地居住等原因需要在统筹地以外地区或非协议定点生育医疗机构生育的应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经同意后就医。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具体转移接续办法由省人社厅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