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广州禁毒条例规定,最新或2022(历届)禁毒条例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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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您提供该地区禁毒条例规定相关说明该省禁毒条例暂未更新暂且沿用之前年度的条例。如有变动请以当地相关部门的公布消息为准。

广东省禁毒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禁毒工作的需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制定具体的禁毒措施建立成员单位相互间的禁毒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定期对禁毒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第五条 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向禁毒委员会报告禁毒工作情况。各单位之间应当密切配合、互相协调。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案件侦查、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管理、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禁毒法制宣传教育、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管理、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等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和其他相关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戒毒医疗服务的指导和支持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和药物滥用监测的组织等工作。

  其他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禁毒工作相关职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禁毒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第七条 省禁毒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毒品问题严重的地区作为重点整治地区明确整治工作目标限期进行整治。

  重点整治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开展重点整治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治工作目标的应当向省禁毒委员会作出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并负责落实。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和举报人保护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经查证属实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社会资金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禁毒工作并依法给予税收等优惠。

  鼓励和支持禁毒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发挥禁毒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和支持禁毒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禁毒宣传、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向社会组织购买禁毒宣传、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社会服务。

  第十条 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引进和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禁毒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结合公民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科普教育、健康教育和职业教育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

  第十二条 教育主管部门、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禁毒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禁毒教育纳入学校日常教育工作提高学生的禁毒意识。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应当协助教育主管部门、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歇展禁毒教育推动学校禁毒教育与家庭、社会禁毒教育有效衔接。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将禁毒教育与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针对不同阶段学生的心理特点和毒品认知能力分阶段开展禁毒教育保证教育质量。

  学校应当利用校园网络、广播、禁毒宣传栏等载体开展禁毒教育活动;学校图书馆、阅览室应当配备禁毒知识读物。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居民、村民和在本区域居住的流动人口的禁毒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组织开展面向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职工的禁毒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引导社会公众开展家庭防范涉毒的自我教育推动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对未成人进行毒品预防教育。

  第十五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体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面免费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

  从事互联网、即时通讯、移动通讯、公共显示屏等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

  第十六条 运输经营单位和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对服务对象进行禁毒宣传。

  第十七条 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兼营歌舞、游艺等娱乐服务的场所应当在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张贴禁毒警示标识公布公安机关、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播放禁毒宣传视频。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十八条 各级禁毒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禁毒协作机制加强区域、部门之间的合作。

  公安、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运输、农业、林业、商务、环境保护、工商、海关、海警、民航、铁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加强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涉毒人员等相关信息的动态管理和共享利用。

  省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的禁毒执法合作机制加强禁毒信息交流和共享依法开展禁毒执法合作。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查禁工作发现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

  公民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举报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制止、铲除没收毒品原植物、种子。

  公安机关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或者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提供条件的行为应当进行侦查和处理。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落实单位内部管理制度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国家规定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和醋酸酐的生产、经营、使用、仓储企业应当在其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视频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公安、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信用评价制度。对信用评价结果不良的单位公安机关、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大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安机关可以在边境通道、省际通道、重点区域设立毒品检查站加强毒品查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沿海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客运站、货运站场、码头、港口、火车站、飞机场、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地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公路、水路、铁路、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以及有关站场应当依法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禁毒安全保障制度防止托运、寄递毒品或者非法托运、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

  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对托运人托运的物品和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物品应当当场验视内件按照国家规定要求托运人、寄件人出具有效身份证并要求托运人、寄件人完整准确填写托运人或者寄件人和提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托运物品或者交寄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应当认真核对、如实登记相关信息。相关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托运人、寄件人拒绝验视、不如实填写托运单、寄递运单或者拒绝按规定出具有效身份证的物流、邮政、快递企业不得承运、收寄。

  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托运或者寄递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以及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条 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发现托运、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托运、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邮政、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检查机制依法对物流、邮政、快递企业托运、寄递的物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查对未建立健全禁毒安全保障制度导致收寄毒品的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加大执法检查频次。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邮政、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对物流、邮政、快递企业负责人、收派件人员、分拣人员等从业人员进行禁毒知识培训。

  第二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贩卖、提供、非法持有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实施前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二十七条 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兼营歌舞、游艺等娱乐服务的场所应当依法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文化主管部门等行业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兼营歌舞、游艺等娱乐服务的场所的负责人、服务人员、保安人员等从业人员进行禁毒知识培训。

  第二十八条 禁止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广告禁止违反国家规定发布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

  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制毒、贩毒信息;发现其发布或者传播的信息属于制毒、贩毒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发布或者传播保存有关记录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 房屋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条 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

 』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已经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依法注销。

  校车驾驶人有吸毒行为记录的应当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大中型客货车和出租车驾驶人因吸毒成瘾未戒除而注销驾驶证的应当取消其营运资格。

  三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一条 鼓励吸毒人员自行戒除毒瘾。

  吸毒人员可以自愿到戒毒医疗机构、戒毒康复场所或者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接受戒毒治疗。

 ≡自愿到戒毒医疗机构、戒毒康复场所或者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吸毒人员自愿到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经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或者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县级、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书面同意后进入指定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自愿到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权利义务等事项签订协议。

  吸毒人员自愿到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其戒毒治疗期限不少于一个月并应当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分开管理。

  自愿到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在所期间的生活和疾病治疗等费用由本人承担,伙食标准按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标准执行;因经济困难难以承担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予以适当减免生活和疾病治疗等费用减免的费用由同级财政支付。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明确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机构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机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辖区内实有吸毒人员的相应比例配备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专职工作人员可以通过社会公开招聘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可以获得的帮助;

  (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

  (三)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具体措施;

  (四)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法律责任;

  (五)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的公安派出所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吸毒检测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五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并附证明其被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次数的资料。三次以上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和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内执行期限合并不得少于十八个月。

 ≡于吸食、注射海洛因成瘾或者吸食其他毒品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县级、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接收戒毒人员时应当对其身体进行检查并对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等法律文书进行核查。

  除出现危及生命的病情或者伤情需要立即送医疗机构抢救、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戒毒人员外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不得拒收戒毒人员。

  第三十七条 吸毒成瘾人员系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唯一抚养人、扶养人或者赡养人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同时应当将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情况书面通知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立即对生活不能自理人员进行安置最迟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做好安置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衔接工作。

  第三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依法保障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戒毒人员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戒毒人员。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侵犯戒毒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人民检察院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或者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主管部门纠正并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专门场所配备必要的医疗设施和安保医务等人员对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但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严重残疾的吸毒人员依法采蓉要的隔离、治疗措施。

  专门场所可以单独设置也可以在具备条件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或者医疗机构设立专门区域。

  第四十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戒毒工作需要和财政状况保障专门场所戒毒人员的治疗、生活经费;对在专门场所直接参与看护和治疗的安保、医务等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场所的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场所医疗活动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一条 办理所外就医或者强制隔离戒毒期满不能自行离所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在戒毒人员离所五日前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将其领回。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戒毒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时间和离开强制隔离戒毒时间协助衔接社区康复工作。

 ≡无生活自理能力且其家属无能力扶养、赡养的离所戒毒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安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康复工作的机构应当及时掌握戒毒人员的戒毒情况和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时间衔接做好社区康复工作。

  鼓励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自愿到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继续接受戒毒治疗。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合理布局、科学设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

  登记在册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人员超过五百人的县(市、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并可以依托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延伸服药点。

  设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项目纳入公共卫生体系。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戒毒康复场所加强戒毒康复场所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功能设计满足戒毒康复人员的基本需求。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开办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

  第四十四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吸毒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并配合进行戒毒治疗。

  第四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医疗机构、戒毒康复场所接收的戒毒人员以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应当纳入药物滥用监测填报药物滥用监测信息。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禁毒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的药物滥用监测情况。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戒毒康复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场所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戒毒康复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戒毒康复人员的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把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纳入就业援助对象范围鼓励和扶持戒毒康复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按照规定给予其税费减免、信贷支持、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推动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戒毒人员就业服务工作。对招用戒毒康复人员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以及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期限内未完成重点整治地区的整治工作目标的;

  (二)未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的;

  (三)未按规定对生活不能自理人员或者无生活自理能力且其家属无能力扶养、赡养的离所戒毒人员进行安置的;

  (四)侮辱、体罚、虐待戒毒人员或者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戒毒人员的;

  (五)其他未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物流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健全禁毒安全保障制度的责令改正;导致承运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奉。

  邮政、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健全禁毒安全保障制度的责令改正;导致收寄毒品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物流、邮政、快递企业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泄露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托运或者寄递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以及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奉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兼营歌舞、游艺等娱乐服务的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贩卖、提供毒品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期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为进入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兼营歌舞、游艺等娱乐服务的场所的人员实施前述行为提供条件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奉。

  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兼营歌舞、游艺等娱乐服务的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依法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建立巡查制度致使其经营场所内发生贩卖、吸食、注射毒品违法活动被公安机关查获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予以处罚,

  (一)单次被查获在场所内贩卖、提供、吸食、注射毒品人员不满十人或者单次被查获存在贩卖、提供、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行为的包房不满三间的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

  (二)单次被查获在场所内贩卖、提供、吸食、注射毒品人员十人以上不满二十人或者单次被查获存在贩卖、提供、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行为的包房三间以上不满五间的责令停业整顿四个月至五个月;

  (三)单次被查获在场所内贩卖、提供、吸食、注射毒品人员三十人以上、单次被查获存在贩卖、提供、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行为的包房五间以上或者被查获在场所内吸食或者注射毒品人员中有未成人的责令停业整顿六个月;

  (四)单次被查获在场所内贩卖、提供、吸食、注射毒品人员二十人以上不满三十人、场所内发生因吸毒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暴力性案件或者因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一内被查处两次或者累计被查处三次以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奉。

  有第二款第四项所列情形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兼营歌舞、游艺等娱乐服务的场所因毒品违法犯罪行为被停业整顿期间不得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企业名称等事项不得使用该场所地址作为新设立同类场所的住所、经营场所。

  第五十一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他传播媒体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发现其传播或者发布的信息属于制毒、贩毒信息不立即停止传播、发布或者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互联网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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