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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您提供该地区禁毒条例规定相关说明该省禁毒条例暂未更新暂且沿用之前年度的条例。如有变动请以当地相关部门的公布消息为准。
(原标题,上海市禁毒条例将于4月1日起施行(条例全文))
上海市禁毒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12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2月30日
上海市禁毒条例
(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服务、禁毒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禁毒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本市实行禁毒工作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及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内容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和区、县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毒工作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
(二)督促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并组织开展考核;
(三)检查禁毒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
(四)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开展禁毒工作调查研究发布年度禁毒报告;
(六)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禁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责任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并向禁毒委员会报告禁毒工作情况。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原植物禁种吸、贩毒重点问题整治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牵头组织口岸缉毒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等场所的管理、涉毒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组织推动禁毒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等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支持戒毒医疗服务组织、指导吸毒所致精神障碍的防治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药物滥用监测等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惩处毒品犯罪。
工会、共产主义青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组织禁毒宣传教育、社会帮扶、志愿活动等对所在地政府开展的禁毒相关工作予以协助。
教育、民政、财政、农业、商务、文广影视、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交通、新闻出版、邮政、海关、人民银行以及机场、铁路部门和禁毒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禁毒工作。
第七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工作。建立健全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和志愿者队伍鼓励社会工作者组织、志愿者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参与禁毒预防、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戒毒社会服务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禁毒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八条 本市建立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禁毒合作机制。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禁毒执法、禁毒科研、禁毒教育等国际和地区合作交流。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九条 本市建立健全由禁毒委员会牵头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体系将禁毒宣传教育与公民道德教育、普法教育、健康教育、科普教育、预防艾滋病教育等相结合实现禁毒宣传教育全覆盖。
禁毒委员会应当完善禁毒宣传教育考核评估机制提高禁毒宣传教育效果。
第十条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公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接受禁毒形势与任务等教育培训。干部培训机构应当将禁毒工作列为培训内容。
禁毒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在国际禁毒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发动社会各方面采揉种形式集中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文广影视、新闻出版、网信等部门建设禁毒教育基地组织编制禁毒教育教材、知识读本、音像制品、互联网文化产品等运用新媒体、新技术为公众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服务。
第十一条 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站等有关单位应当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应当制定和实施禁毒公益宣传教育方案安排宣传版面和时段定期刊登、播放禁毒宣传广告和内容并将相关情况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未成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人进行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