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黑龙江省禁毒条例规定,最新或2022(历届)禁毒条例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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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禁种毒品原植物

  第三章±范与管理

  第四章 戒毒

  第五章【品违法犯罪的处罚

  第六章 禁毒工作的奖惩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禁毒工作坚持有毒必肃、从严惩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禁毒工作。禁毒所需经费应当及时拨付专款专用。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是禁毒工作的主管部门。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海关、商检、航运、民航、铁路等部门均应积极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禁毒工作。

  第六条 所有单位和组织均有开展禁毒宣传教育、配合做好禁毒工作的责任。任何个人都有同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义务。

第二章 禁种毒品原植物

  第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在任何地方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禁种责任落实禁种措施。

  农垦、林业系统和重点地区应层层签订禁种毒品原植物的责任状。

  第九条 各乡、镇、村(屯)都应制定有禁种毒品原植物内容的乡规民约明确禁种责任。

  第十条 严禁保存、使用、买卖罂粟种籽和罂粟苗。

  第十一条 各县、乡(镇)每夏季都要组织毒品原植物的踏查和铲除工作并将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范与管理

  第十二条 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国家医药、卫生部门批准生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对于违反国家规定越权批准或擅自生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对成品、半成品必须严加保管禁止自行销售和使用。

  第十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营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十六条 卫生、工商、公安部门要经常对医药商店、药材市场进行联合检查发现违反规定营销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坚决查封、取缔。

  第十七条 严禁医护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骗取、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十八条 严禁一切饮食服务业在食品中掺加罂粟籽、罂粟壳等毒品。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运输和储存、使用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原料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 从事旅游、娱乐、服务、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把禁绝毒品作为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发现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四章 戒毒

  第二十一条〔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除依据本条例进行处罚外必须戒毒戒毒费用自理。

  第二十二条≡提出自愿戒毒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和组织应该提供必要的条件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各基层组织、企事业等单位发现吸食、注射毒品者应对其进行戒毒教育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由主管部门责令其自行戒毒对不能自行戒除毒瘾的人员送交公安机关强制戒毒。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单位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以下简称戒毒医疗单位)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到省级公安部门备案其戒毒脱瘾治疗业务应接受公安机关监督。

  任何个人不得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

  第二十五条 戒毒医疗单位对自愿戒毒人员应当予以接收并给予积极治疗。

  第二十六条 经过责令自行戒毒后仍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或者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送强制戒毒所实行强制戒毒。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执行强制戒毒决定时应将强制戒毒决定书交给被强制戒毒人员并在3日内通知其家属或监护人、所在单位及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二十八条 强制戒毒期限为3至6个月。强制戒毒期限从入所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由驻所医生提出意见所长审核报经原决定强制戒毒的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强制戒毒期限。强制戒毒期限一次累计不超过一。

  第三十条』强制戒毒人员经驻所医生诊断确已戒除毒瘾的由所长审核原决定强制戒毒的公安机关批准解除强制戒毒并发给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

  解除强制戒毒后的人员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三十一条』强制戒毒的女性人员应当单独编队并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强制戒毒所对被强制戒毒人员应当采蓉要的措施防止其自伤、自残或自杀。被强制戒毒人员因毒瘾发作而拒绝接受治疗和戒毒的戒毒所可采蓉要的措施进行约束。不服约束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

  第三十三条』强制戒毒人员在戒毒期间因毒瘾发作引发疾病或抗拒戒毒而自伤自残的应当及时医治和抢救并通知亲属参加护理。经医治和抢救无效死亡的由法医或指定医生作出死亡鉴定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检验后填写死亡通知书通知死者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第三十四条 强制戒毒所可以组织被强制戒毒人员参加适度的劳动。劳动收入用于改善戒毒人员生活和医疗条件。

  第三十五条』强制戒毒人员有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强制戒毒人员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尚未处理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另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强制戒毒人员已戒除毒瘾后由其亲属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帮教工作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定期检查加强管理防止复吸、注射毒品。

  第三十八条』强制戒毒的人员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期间按规定继续戒毒。

  第三十九条≡于下列人员不宜在强制戒毒所内戒毒应当责令限期在所外强制戒毒。

  (一)未满十四周岁的;

  (二)经县(市辖区)以上医院证明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

  上述人员由公安机关向本人和其家属发出戒毒通知书由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章【品违法犯罪的处罚

  第四十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咖啡因等毒品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法持有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强迫或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不满十八周岁未成人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的从重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奉,

  (一)毒品犯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

  (二)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非法出售、运输、邮寄、托运、携带罂粟种籽、罂粟幼苗或者其它毒品原植物种籽、幼苗数量较大的;

  (四)威胁、欺骗他人出售或者为其注射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五)威胁、欺骗、强迫他人开具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购买证明的;

  (六)吸食、注射毒品屡教不改或者强制戒毒后仍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种植毒品原植物经教育不改的;

  (八)在食品中掺加毒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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