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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的。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凡违反党的纪律应当依据本条例给予党的纪律处分。一、对党员实施纪律处分的种类即要坚持的五个原则
≡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坚持的五个原则是,一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二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三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四要坚持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五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学习条例中的重要章节
(一)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将根据情节不同给予不同处分。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二)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在干部盐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盐任用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直至开除党籍。
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
(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将根据情节不同给予不同处分。
(四)贪污贿赂行为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甚至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将根据情节不同给予不同处分。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五)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1、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2、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3、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4、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5、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6、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六)失职、渎职行为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以下三种范围内,
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表现在,
1、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3、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4、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在管辖范围内,
1、对发生的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游行等活动放任不管致使本单位多数党员、群众参加集会、游行等活动的;
2、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3、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4、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在安全工作方面,
1、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火灾、交通安全及其他事故的;
2、在组织各类集体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
3、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幼儿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将按照规定加重处分。
(七)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1、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2、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3、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4、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5、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