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北海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最新或2022(历届)退伍军人安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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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三章 安置

  第一节 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的按照1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蓄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盐、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盐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盐的优先录取。

  第三章 安置

  第一节 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的按照1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蓄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盐、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盐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盐的优先录取。

  第三节 退休与供养

  第四十一条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卓、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卓、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卓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卓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卓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卓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第四十三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第四章 保险关系的接续

  第四十四条 退役士兵服现役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第四十五条 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第四十六条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限并与实际缴费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限视同参保缴费限。

  第四十八条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限并与实际缴费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奉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第五十一条 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炔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

  1987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99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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