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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政策与一些基本原则息息相关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四川省土地确权最新消息,四川省最新农村土地确权政策解读最新农村土地确权政策规定如下,
5月25日从省农水局获悉省水利厅日前下发了四川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指导意见 (试行)(以下简称 意见)指出将推动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与农村其他产权“多权同确”并于底前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步完成确权登记颁证任务。
明晰确权登记颁证范围
明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权属是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建立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的前提和依据。意见首先对需要确权的水利工程做了分类确认包括,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灌溉排水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管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首部枢纽;塘坝、堰闸、机井、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水池(窖、柜)等微型水利工程;蓄水池、谷坊、截排水沟等水土保持工程;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不含)以下的集中和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及设备;小型水闸等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确权给产权主体的其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
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应推行专业化管理其权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另行确定。
捋顺所有权、使用权具体权责
意见指出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农户或农户联户投资兴建的工程归农户或农户联户共同所有;社会其他法人、自然人投资兴建的工程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所有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兴建的工程归该组织所有。
接受财政补助资金通过“民办公助”、“一事一议”方式建设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归承接项目补助资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农户联户所有。国家投资兴建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其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在确保安全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可以将所有权交由具体受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此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应分开确定。按照“谁所有谁使用”的原则工程的使用权可由工程所有权人持有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权人之意愿而转移给他人。
〈照“谁受益、谁使用”的原则专合社等集体组织所有的工程该组织内部分成员受益的可以将使用权确定给具体受益的下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农户联户。
国有但未实行国管以及国家投资兴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在确保工程安全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可以将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受益者。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占用及其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土地使用权属的认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所有权证书、使用权证书既可按工程逐处颁发也可按产权主体逐个颁证。意见强调要加强与农工委、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调推动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与农村其他产权“多权同确”并于底前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步完成确权登记颁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