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青海省企业税最新或2022(历届)消息,青海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时间:09-25编辑:佚名 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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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访问青海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如下是最新青海省高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里面有最新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暂定继续沿用该政策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税务筹划

  高新技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不能很好地处理纳税问题往往会导致税负过高如何利用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高新技术企业的特征及运营特点为企业量身定制一套最能充分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税务筹划方案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降低企业整体税负是每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要关注的问题。

  为鼓励外商将先进技术引进中国促进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外企所得税法、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009号、国税发[1994]151号、国税函发[1996]113号等文件规定,

  1.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被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减半征收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在企业获利年度之后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在企业开业之日所属年度之后可就其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的剩余年度享受减免税优惠;凡在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结束之后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不再享受上述减免税优惠。

  企业在申请减免税时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文件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设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被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在国务院确定的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包括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同时也是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者是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可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仍按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即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也是产品出口企业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执行产品出口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减半后企业缴纳所得税实际税率低于10%的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已经减按15%的税率征税的企业可以按10%的税率征税。

  同时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允许企业选择享受其中的一种税收优惠不得同时享受两种税收优惠待遇。

 〈照规定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案例]

  科电磁卡实业有限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被有关部门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1992开始营业当即获利作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1992开始前两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到1996底期满1997仍被有关部门确认为技术先进企业则按规定从1997开始3内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1997实现利润1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应纳企业所得税300万元。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则1997企业实际只需缴纳企业所得税150万元。若该企业设在经济特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则已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则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1997开始3内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则1997企业实际只需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1000×10%)。

  3.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先进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其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运用的企业所得税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先进技术企业应当自再投资资金投入后一内持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被投资企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材料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的全部所得税税款。如果被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办理再投资退税期限内因各种原因经考核没有达到先进技术企业标准税务机关应按40%的退税比例办理退税。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一内经考核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再按100%退税率补退其差额部分。

 〈照规定外国投资者按照上述规定申请退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载明其再投资金额、再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举办、扩建的企业为技术先进企业的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退税。

  [案例]

  中日合资浔洋微电子公司1995、1996、1997分别从其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浔东机电开发公司获得利润300万元、400万元和500万元甲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19999月该外商将其中的1000万元再投资举办一个新的先进技术企业--浔南科技发展公司则按规定可退回企业所得税税款为,

  退税额=1000/(1-18%)×15%=182.93万元

  假如新的先进技术企业即得南科技发展公司19992月开始营业经考核未达到先进技术企业标准的该外商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则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向其退税73.17万元(182.93×40%);199612月该企业经考核达到先进技术企业标准的该外商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则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向该外商补退其余的60%即109.75万元(182.9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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