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太原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最新或2022(历届)退伍军人安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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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的通知(晋政发〔〕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符合在我市市辖六区安排工作的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
第二条 城镇退役士兵工作安排实行鼓励先进、公平竞争、妥善安置方针考试考核相结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有接收安置任务的中央、省属驻并单位、市属单位可在安置计划指标中自主选择70%的退役士兵;机关事业单位可自主选择50%的退役士兵。其余退役士兵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文化考试实绩考核择优安置办法进行安置。
各区安置部门按照全市统一规定时限实施本级考试考核安置工作。
第四条 在部队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优先安排工作不参加文化考试;其他立功受奖或曾受处分的退役士兵依据档案材料记载逐项考核按下列规定累计加分或减分。
服役期满计50分超期一加3分;
立三等功一次加10分获优秀士兵称号一次加5分获嘉奖一次加2分;
驻藏、援外及长期在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服役加5分;
因战、因公致残且有工作能力的五至八级残疾加20分九级至十级残疾加10分;
担任班长加5分;
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加5分;
待分配期间表现特别突出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有重大贡献的加10分;
烈士子女加10分;
孤儿、低保户等特别困难家庭的加10分;
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并经县(市、区)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初级证书加3分、中级证书加5分、高级证书加10分、有多个证书的以最高的等级证书计分不累加。
服役期间受警告处分的每次减3分受严重警告处分的每次减5分受记过处分每次减8分受记大过处分每次减10分;
待分配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视情节减分或取消安置资格;
档案材料和相关证件不齐全或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不予加分情节恶劣的取消安置资格。
第五条 参加考试的退役士兵文化考试成绩满分100分按实际得分的30%计入考试考核总分档案考核分数按实际得分的70%计入考试考核总分。
退役士兵考试考核总分计算公式为,文化考试分数×30%档案考核分数×70%。
第六条 安置部门根据参加考试的退役士兵个人考试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公示按照公布安置岗位进行选岗。高分先选;成绩并列的军龄长者优先;军龄相同的奖项高者优先;奖项相同的立功受奖次数多者优先;次数相同的时间在前者优先。有人放弃选岗按成绩依次递补。
第七条 各级安置部门应于安置计划指标下达后15日内向社会公布安置岗位〖试考核结束按照排名顺序确定安置对象后各接收单位须在30天内办结。接收单位不得拒绝接收经过考试考核择优安置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接到安置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安置资格。
第八条 按规定应参加考试考核拒不参加参加考试考核未竞争到就业岗位的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不再为其安排工作。由安置地安置部门为其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实行货币安置不保留安置期。
城镇退役士兵按照考试考核名次依次选择安置岗位并签字确认后不得更改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工作安排。
第九条 各级安置部门要严格考试考核工作纪律规范考试考核工作程序接收城镇退役士兵档案后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其档案材料。档案材料不清楚或有疑问的不得作为实绩考核依据。凡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须逐一核查证章、证书、喜报、通知书和登记表等原始证件;凡被评为残疾军人的各种资料、证件必须齐全后补无效。
第十条 城镇退役士兵考试考核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安排。
第十一条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古交市、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太原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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