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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访问交通部出租车新政策 银川最新出租车经营权新政策如下是最新银川交通部出台的出租车新政策暂定继续沿用出租车经营权新政策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一、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银川市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经营者;经营者依照银川市政府规定的出让方式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并受法律保护。
〓、坚持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含小公共汽车)总量控制、协调发展的原则。城市客运出租汽车拥有总量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及人口增长等情况相适应。增加城市客运出租汽车数量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并以公开竞拍的方式出让经营权。出让所得用于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场(站)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对已取得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者其经营期限分别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凡在经营权竞拍之前以行政审批的方式取得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并在车辆更新后按照有关规定取得5使用期的经营者期满后再给予5经营权有偿使用期。
(二)凡在经营权竞拍之前以行政审批的方式取得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但车辆未更新的经营者自车辆更新之日起再给予5经营权有偿使用期。
经营者按照亡述规定取得的城市客运出租汽车5经营权有偿使用期应按3600元/车·有偿使用出让金标准一次性交清18000元逾期不交纳者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在经营期内经营者申请中止出租汽车营运客运管理部门按标准退还其经营权剩余期限的出让金。
五、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实行银川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证制度。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已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者由市建设局颁发银川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证(正、副本)并进行检。同时由市客运管理处与经营者签订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明确经营权有偿使用起止时间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为了鼓励广大出租汽车经营者诚实守信文明经营优质服务市政府每将对在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出租车行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七、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转让管理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转让经营者须在取得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并从事营运满一后方可进行转让。转让时须将车辆和经营权一并转让。
(二)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的转让以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期剩余限为依据。
(三)客运出租汽车转让程序,
1.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转让方向市客运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出租汽车转让申请表报市客运管理处审核。符合转让条件的经营者持市客运管理处出具的有关手续到指定的车辆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2.交易完成后受让方填写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变更登记表并经市客运管理处审核。
3.转让方持市客运管理处审核的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变更登记表到工商、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和出租汽车公司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4.受让方持工商部门交易手续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变更手续到市客运管理处办理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证变更手续并与市客运管理处签订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
(四)未经市客运管理处审核私自进行转让的经营者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车辆交易手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车辆变更手续并依据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