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黑龙江省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最新或2022(历届)退伍军人安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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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新退伍军人安置条例 黑龙江省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是由朽为您精心整理由于该政策还未正式更新所以沿用以下的最新版士官转业新政策说明,

为全面推进我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妥善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和全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
 〈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退伍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的复员士官,地方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部队发给其一次性退役金,地方政府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发给其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要在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部队介绍信到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报到。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原则上由其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服役期间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由其父母现户口所在地接收;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的,可以由其配偶或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接收;入伍时为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或在校学生且退役后不复学的,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并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因战致残的、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是烈士子女的、父母双亡的,根据本人申请,经省级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接收地。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可易地接收。易地接收的退役士兵与接收地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待遇。
  (三)全省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具体标准为,服役期满的退伍义务兵,按照每人每0.5万元的标准发放,并随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退役士官,按退伍义务兵标准领取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每多服役1增加1000元。直招士官只发放同期士官的增发部分,具体补助金额按实际服役限计算。军队院校学员因身体状况、学习成绩等原因退学或结业的,在校时间不超过2(含2),按退伍义务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办法计发;超过2的,按退役士官的补助办法计发。在校入伍大学生退役后,不选择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负责发放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退役后选择复学的,由学校所在地负责发放。有条件的地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可根据当地实际和经济发展情况适当增加。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限领取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服现役限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的,按1计算。
  (四)安置地同级财政部门要将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按实际需要及时足额拨付,确保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及时发放。省级财政对困难市(地)、县(市)给予适当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不发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档案由接收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移交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机构免费保管。在校入伍大学生复学的,移交入伍前就读院校负责管理。
  二、确保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得到有效安置
 〈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服现役满12的转业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是烈士子女的士兵,退出现役后仍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这部分人员在部队服役时间长、贡献大、情况特殊,是退役士兵安置体制改革后保留指令性安置政策的特殊保障群体,各级政府要采取刚性措施,保障他们的安置岗位,确保安置质量。
  (一)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去向,按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接收去向的审核原则确定。转业士官、伤病残退役士兵的年度接收安置计划,由省级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计划审核后下达。
  (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要在规定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部队介绍信等有效证件到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报到。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三)凡在黑龙江省境内的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单位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和为国防建设服务的责任,特别是在黑龙江省的中央直属各行业、系统、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带头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务。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任何行业、系统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安置的歧视性文件,已经下发的应予废止。同时,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各行业、系统和单位必须坚决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指令性安置任务。
  (四)各级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接收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经营状况、用工需求等实际情况,由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机构编制、人社、国资等有关部门,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和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中,科学合理拟定指令性安置计划,并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由安置地政府统一下达安置任务,确保安置对象按规定时间上岗,及时建立劳动关系,接续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手续。
  (五)在黑龙江省中央直属各行业、系统和单位以及省直各单位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由省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省机构编制、人社、国资等有关部门测算拟定,报请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实施前,各地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安置地政府确定指令性安置计划并妥善安置。
  (六)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不少于招录人员数量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置工作条件退役士兵之间开展公开竞争、择优录用。具体招录办法由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与招录部门研究确定。
  (七)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接收单位要按时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指令性安置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和福利,实行合同制的接收单位要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服现役满10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养老、医疗、失业等各种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切实保障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役限,要与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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