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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 []2号)和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琼办发[]1号)精神结合三亚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单位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遵循总量控制、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市四套班子、市纪委和市公车主管部门的公务用车由省公车主管部门审批和监督其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由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并接受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公务用车编制核定
第六条 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按照海南省核定的编制总量进行控制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党政机关单位车辆编制按照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工作职能和工作需要等核定经核定的车辆编制数报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公务用车实行定编证管理公务用车定编证由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发放。
第七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动态编制管理。公务用车编制原则上每两复核一交,每五重新核定一次。因机构和领导干部出现较大变动或其它需要调整的原因时经市政府同意可进行复核调整。复核增加或减少的公务用车编制及车辆应重新进行调配。
第八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定编标准,
(一)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由处级及以上干部用车编制、处级以下在编人员用车编制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编制组成。处级及以上干部公务用车编制数由领导职数乘以配车系数。
1、在职市级领导干部用车编制按配车系数1核定。
2、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和市纪检(监察)机关在职处级干部配车系数原则上按不高于0.75个系数核定其他部门在职处级干部用车编制系数原则上按不高于0.6个系数核定;乡镇级领导干部参照处级干部用车编制系数,并降低0.05个系数核定。
3、处级以下在编人员用车编制按每16人核定1辆;16人以上的按16人的递增倍数取整核定;不足16人的结合单位处级干部车辆配置情况核定。
4、离退休干部超过40人的单位可核定1辆服务用车。
5、合署办公的单位按一个单位定编车辆;兼职领导车辆编制计算在其所在单位。
6、经批准接受捐赠的车辆或上级单位划拨、配备的车辆以及单位接受抵资、抵债的车辆纳入单位编制管理。
(二)执法执勤用车(含特殊业务和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纪检监察、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和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上级规定的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确定由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编制管理。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三)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以及市接待办、市外事侨务办的接待用车主要通过租赁方式解决。
(四)单位撤、并或升、降格,其公务用车编制重新核定。单位被撤销的原公务用车编制由公车主管部门收回;单位被并或升、降格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重新核定;改变隶属关系的单位公务用车编制需要重新核定的须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
单位撤、并或升、降格的原公务用车由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进行调配并办理车辆过户、国有资产账目变更等手续。
(五)中央、省派驻三亚监督指导工作的专员、重点重大工程项目用车可根据工作需要核定临时车辆编制工作完成后取消临时车辆编制公务车辆由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调剂使用或由项目单位公开处置。
第三章 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第九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 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1 8万元(裸车价下同)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排气量控制在1.6升以下、车价控制在12万元以内。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二)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