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汕头市公车改革最新或2022(历届)消息公务用车标准管理办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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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底完成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整体节支率达7%。

  时间表

  市直、区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于9月底前完成乡镇于12月底前完成。

  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整体节支率达7%

  围绕建设节约型、廉洁型机关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转变传统的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方式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公车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基本形成符合市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9月底前完成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总额整体节支率达7%。

  (一)贯彻总体部署。准确把握改革任务进一步明确责任细化分工坚决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对纳入改革范围的人员和车辆做到应改尽改不留死角。

  (二)坚持厉行节约。牢牢把握有利节约、有利工作、有利廉政、有利稳定的改革目标取向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和保留车辆数量科学制定总体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总额全市整体节支率和市直机关节支率原则上达到7%。

  (三)确保平稳衔接。在制定改革方案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妥善协调改革涉及的各种利益关系特别是对改革范围的界定、补贴标准的确定、司勤人员的安置等要充分研究论证严格政策界线做好综合配套确保新旧机制平稳过渡、有机衔接。

  (四)分级分类推进。底前完成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其中市直、区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于9月底前完成乡镇于12月底前完成。按照属地化原则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与本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进行。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出台后按照规定执行。

  节支

 。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车辆;市直每个单位可保留不超过3辆;保留车辆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执法执勤车辆规模保留比例不超过50%。

 〔置

  涉改司勤人员安置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用竞聘上岗。

 。留必要机要通信、应急车辆

  市直每个单位可保留不超过3辆

  其中人员编制30人以下1辆31至60人2辆61人以上3辆

  (一)参改范围

  1.机构范围,市纪委机关和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协机关市审判机关市检察机关市直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机关、市工商联市委、市政府所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党政机关所属行政机构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随本部门机关一并改革。

  2.人员范围,在编在岗的市厅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3.车辆范围,市直各单位实际使用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各部门的通勤车纳入本次改革范围;经核定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改革方式

  1.对参改的市厅级及以下工作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在中心城区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等划定区域内从事公务活动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区域由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结合实际适时进行调整,并报矢案。

  2.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根据“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30%”的规定和汕头市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划分为8个档次具体标准为,正厅级每人每月1690元副厅级每人每月1600元正处级每人每月1040元副处级每人每月900元正科级每人每月650元副科级每人每月500元科员每人每月350元科员以下其他人员每人每月280元。参改部门车辆封存停驶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根据中央、省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的变化适时调整。

  3.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车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机关保留的车辆数量由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市直每个单位可保留不超过3辆其中人员编制30人以下1辆31至60人2辆61人以上3辆具体由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允许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机关适当保留部分调研、接待用车保留车辆以中巴车型为主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具体编制数量由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经费由市财政部门从改革后节余的公务交通支出经费中统筹安排。

  4.从严配备执法执勤用车。进一步压缩执法执勤车辆规模市直机关保留比例不超过50%。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与省核定执法执勤用车口径不一致的原则上不再配备;确属行政执法需要的一线执法执勤车辆在从严控制总量的前提下由市财政部门核定。

  5.实行公务用车定编管理严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编制。保留车辆从现有车辆中选择车况好、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的车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实行统一标识管理。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

  6.市直各单位参改人员在规定区域外进行公务活动选择公共交通工具的按照现行有关出差管理规定执行;选择利用单位留用车辆和社会化租赁车辆方式的在保证节约的前提下经所在部门审核批准由机关后勤管理部门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提供出行服务。市直机关公务出行保障服务供应商由市财政部门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7.对特别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事项市政府应急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从实际出发在应急预案中另行制定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办法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安排。按规定留用的车辆可用于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

  (三)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1.涉改司勤人员安置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不得简单推向社会。各部门要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用竞聘上岗、综合择优等方式确定上岗人员。司勤人员岗位原则上按照执法执勤用车三车一人其他定向化保障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一车一人的比例设置。

  2.对其他司勤人员分类采取不同的安置措施。在册正式司勤人员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提前离岗的人员限制在距国家法定退休龄5以内;非在册正式司勤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相关必要支出由市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司勤人员安置实施办法并指导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

  (四)规范处置核定取消的公务车辆

  1.对核定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市财政部门统一规范处置制定处置办法委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标评估、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正处置。取消车辆处置要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对高污染排放车辆一律予以淘汰对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按有关规定处置。

  2.对未能公开拍卖处置的车辆可登记造册后交由本单位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实行有偿使用。

  协调

  各成员单位根据分工负责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市直各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

  执行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一)加强统筹协调

  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并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方案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有效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成员单位根据分工负责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市直各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

  (二)严格执行纪律

  市直各单位要把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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