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太原市公车改革最新或2022(历届)消息公务用车标准管理办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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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改革公务用车制度规范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有效降低行政成本现就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新中国成立以来公务用车一直实行实物供给制度对保障公务出行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传统公务用车制度越来越难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车辆配备范围过大、运行管理成本偏高、公车私用等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对此反映强烈。为解决公务用车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党中央、国务院专门作出部署强调要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近来一些地方和部门进行了积极改革探索为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积累了有益经验。

  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要举措是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顺应民意、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迫切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改革步伐。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照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加快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积极推进廉洁型机关和节约型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创新制度、分类保障。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2.统筹协调、政策配套。妥善处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各种利益关系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有机衔接。

  3.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确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则制定改革实施方案中央和国家机关先行示范地方党政机关加快实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有序推进。

  (三)总体目标

  力争在底前基本完成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底前基本完成地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用2至3时间全面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通过改革切实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基本形成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三、主要任务

  (一)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改革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改革后行政区域(城区或规定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要与差旅费保障范围搞好衔接对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要做好远距离公务出行的差旅费保障。鼓励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主要负责人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及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改革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具体范围由各地根据本意见研究确定。

  规范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职务待遇和业务消费对原符合车辆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逐步按规定纳入改革改革后不得再配备车辆;对保留的必要的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经营用车和事业单位业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要与薪制、岗位津贴及国家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等统筹考虑、相互衔接。

  (二)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各级党政机关要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公务出行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辖区面积、自然地理环境、公务出行次数和距离、行政级别和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等因素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便于操作、简化档次的要求确定本地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根据交通成本等相关因素变化情况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可适时适度进行调整。允许参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单位统筹部分集中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等问题统筹资金使用须公开透明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单位制定。对特别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事项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在应急预案中另行制定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办法。地方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30%边疆民族地区和其他边远地区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补贴标准差距不宜过大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不同地区补贴标准差距不得超过20%同一市(地、州、盟)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地方补贴标准层级划分可不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层级完全对应。驻地方的中央垂直管理单位补贴标准按属地化原则参照所在地区标准执行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三)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各级党政机关根据改革后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留用人员;未聘人员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措施妥善安置。依法做好未留用人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相关必要支出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负责指导参改单位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参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要依法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

  (四)公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

  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各级相关职能部门统一规范处置。对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要制定处置办法公开招标评估、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取消车辆处置要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参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车辆处置收入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未能及时处置的车辆采取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的方式进行市场化运营减少车辆闲置浪费过渡期由各地确定政府不得变相为其提供财政性补贴。

  四、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和保障制度

  (一)加强定向化保障车辆管理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编制和标准车辆配备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机要通信、应急等车辆要充分考虑不同部门的工作差异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配备保障到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逐步探索社会化监督的有效形式和具体办法。在从严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优化配置相关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鼓励各地建立跨部门综合性执法用车平台。进一步精简地方公务用车管理机构。

  (二)完善财务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各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三)加强公务用车监督检查

 ⊙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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