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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75周岁以上的按5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的定性。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再次对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予以确认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而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
目前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4.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 20;
(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一增加岁数);
(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75周岁以上的按5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50周岁以上的按照5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X(18岁—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11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20;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X(20—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二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X5。
(三)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厨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龄每增加1岁减少1;75周岁以上的按5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 20;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
3、死亡赔偿金特殊情况
≡于在同一起事故中死亡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四)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1)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2)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一10。
(五)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权型化赔偿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