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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国家计划生育新政策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应当在生育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样本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五条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满三十周岁。
第二十六条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