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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老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英安徽省民生工程“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安徽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推进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以推动社会办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为重点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进一步改善我省养老服务设施条件;建立完善困难老群体养老服务津补贴制度切实保障困难老群体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推进完善全省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提升养老机构服务保障水平。全面推进与我省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条 工作目标,到最新或2022(历届)全面建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具有安徽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
(一)全省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45张以上。
(二)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80%以上。
(三)低收入老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高龄津贴制度健全完善。
(四)全省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全面建立完善。
第二章 实施内容
第四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
(一)建设目标,底城市养老机构中,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数所占比重达到50%以上。
(二)补助范围
←合安徽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所列各项要求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各类养老机构。
(三)补助类型及补助标准
1.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老医疗机构、老住宅、老社区等)。省级按照不低于每张床位1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当地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
2.日常运营补贴。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由当地按照实际入住人数和服务人数给予运营补贴。运营补贴的标准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为失能失智老人服务的按照收自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上浮50%、100%和200%以上。
3.贷款贴息补助。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给予贷款贴息补助。省级按照同期三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补助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当地的贷款贴息标准。
4.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各级政府依托社会办养老机构向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城乡低收入老人购买养老服务的给予购买服务补助。补助标准由市、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为失能失智老人服务的按照服务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购买服务补贴标准分别上浮50%、100%和200%以上。
第五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一)建设目标,到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全省城市社区和半数农村社区。
(二)补助范围
←合安徽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所列各项要求的各类日间照料中心、日托站、托老所、社区养(助)老服务站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组织)。
(三)补助类型和补助标准
1.一次性建设补助。符合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当地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纳入农村幸福院建设计划的按照农村幸福院补助标准执行。
2.日常运营补贴。符合要求的各类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当地补助标准给予运营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60%。省级按照服务质量、服务内容、服务人数等因素给予补助。
3.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各级政府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补助标准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 健全完善低收入老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高龄津贴制度
(一)低收入老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纳入城乡低保范围的老人在最低生活保障费用之外按照城乡、地域给予一定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补贴标准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二)低收入老人高龄津贴。纳入城乡低保范围的80周岁以上老人按月发放高龄津贴。补贴标准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条 全面建立完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
进一步建立完善全省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积极鼓励养老机构参保实现辖区内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全覆盖。保费、赔付标准按照省招标结果执行。各级民政部门结合辖区内养老机构实际情况制定综合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第八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社会办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1.每初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社会办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当补助重点、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通知县级民政、财政部门依据本地老龄化程度和养老服务需求按规定程序逐级申报由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至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进行评审、公示后确定补助项目及金额。
2.补助资金申请、审批程序及所需提供资料按照安徽省省级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社〔〕1386号)执行。
(二)低收入老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高龄津贴由市、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的申报、审核办法。
(三)养老机构参保补贴申报、审核办法参照省招标结果制定。
第三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九条 资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省、市、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当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0%;
(三)社会捐助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资金筹措
(一)各地对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贷款贴息补贴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助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省级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和贷款贴息补贴所需经费通过公共财政预算、省级福彩公益金予以安排根据各地建设任务和补助标准给予支持。
(二)各地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补助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福彩公益金予以解决。省级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日常运营给予适当补助。
(三)各地低收入老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高龄津贴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解决。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
社会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经费中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仅用于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房屋建设、装修费用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补贴仅限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等其中人员培训和综合责任保险费用不得低于10%。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审定规划以及配套资金、建设用地的落实等事项并要求规划、监察、建设、国土、公安、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省民政厅负责编制建设规划、制定建设标准、下达建设任务、制订管理制度和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省财政厅负责安排落实省级财政资金督促市、县级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绩效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市、县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和经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同时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