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

时间:09-29编辑:佚名 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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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给大家介绍的是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欢迎大家参考阅读!

  一、优惠政策

 ←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9]13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第117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1月1日至最新或2022(历届)年12月31日对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34号)

  二、享受优惠企业范围

 ←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7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摘自国税函[2008]650号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三、享受优惠企业条件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2、“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1)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初和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摘自国税函[2008]2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摘自国税函【】185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pide;2

  全季度平均值=全各季度平均值之和&pide;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34号)

  四、享受优惠手续

 ←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7号)?

  五、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本年度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本年度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四)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7号)?

  六、汇算清缴环节享受优惠政策问题

  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7号)?

  七、相关文件和总局解读

  1.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1月1日至最新或2022(历届)年12月31日对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pide;2

  全季度平均值=全各季度平均值之和&pide;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3月13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发展和创业创新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释放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红利根据国务院决策部署税务总局决定围绕四个方面,采取10项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全力宣传确保每一户应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微企业“应享尽知”

  1.持续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视、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载体持续性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普及性宣传。在税务网站开辟“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专栏编制和发布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目录自动链接并及时维护。

  2.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周”活动。结合税法宣传月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今3月底至4月上旬各级税务机关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周”活动通过在线访谈、新闻发布等方式加大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编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手册免费送达每一户小微企业。

  3.加强政策业务培训。抓好税务干部税收优惠政策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全程服务努力让每一户小微企业办理税收优惠手续更为便捷

  4.将专门备案改为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自动履行备案手续。税务总局将进一步修改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使纳税人通过填写申报表有关栏次自动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报送专门备案材料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办税负担。

  5.完善小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软件。省税务机关通过核心征管系统或开发应用小微企业纳税申报税务端软件运用软件自动识别小微企业身份主动提示享受优惠政策。同时通过手机短信或其他形式告知纳税情况使其享受税收优惠更便捷、更明白。

  6.对未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于因各种原因未及时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采取电话、上门温馨提示等跟踪服务进一步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覆盖面。

  7.严格定额征税管理。采取民主评议、公示等程序按规定时间调整小微企业纳税定额,对违反规定调整定额增加小微企业税收负担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有关税务人员责任。

  三、全督查切实让每一级税务机关履行好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责任

  8.把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今税务部门“一号督查”事项和绩效考评事项。税务总局已组成督查组开展督查以后每季度督查一次并通过报纸、网站公开督查情况。把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列入各级税务机关绩效考评项目严格实行绩效考评。今7月份税务总局将委托第三方社会评估机构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开展评估。

  9.建立小微企业咨询服务岗和12366反映诉求平台。在办税服务厅设立“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实行“首问责任制”。依托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局长信箱”受理纳税人投诉。一旦纳税人反映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接收当日转办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专人全程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四、全面分析尽力让每一申报期间内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分析工作具体深入

  10.加强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全面掌握小微企业各项减免税户数、减免税额等数据建立典型企业调查制度开展减免税效果分析查找问题及差距全面实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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