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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