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分析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时间:09-23编辑:佚名 新改革

【23xiu.com-爱上秀-教育信息门户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于4月28日由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619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对于1988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到底有什么不同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日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于4月28日由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619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即实施日期为4月28日。

 〓、禁止怀孕7个月以上的加班和夜班

  原规定为“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一般”显然就会有“例外”所以很多单位还是会安排加班和夜班。新规定则用词很坚决删除了“一般”两字规定“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做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三、“三期”内降工资与解雇的规定

  原规定(即1988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下同)为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由于规定的是不能降低“基本工资”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将“基本工资”外的其它工资降低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新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明确了不得降低工资不再是“基本工资”了。

  四、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实践中很多怀孕女职工请假去做产前检查用人单位还视为事假扣除工资实际上原规定和新规定对此都有明确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以后碰到单位要扣工资就大胆的说“NO!”

  五、产假延长至98天

  原规定为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新规定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关于“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将生育产假假期延长至14周(即98天)。产前休假、难产、多胞胎生育的规定保持不变。有些人认为晚育假不见了认为新规定坑爹其实这是误解原规定本来就无晚育假规定这是计划生育奖励措施由各省计划生育条例自行规定具体享受天数按照本省规定执行。

  六、关于流产假

  新规定和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基本上一致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原规定为15-30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七、关于产假工资和流产假工资

  原规定为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12
【猜你喜欢】 【为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