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最新或2022(历届)企业所得税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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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第二节 收  入

  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节 扣  除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卓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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