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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外公布引发各界关注。记者梳理了几条颇受关注的规定解读分析。这些规定其实离你我并不远。
党员不能炒股了吗——是误读!
条例发布后第八十八条第三款提到了“买卖股票或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很多人疑问,“难道以后党员都不允许炒股了”
实际上这一条的处分情形是有前提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那么“有关规定”指的是什么规定呢经了解这主要是指2001中央英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根据这份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7类行为例如不得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等。
可见“党员不能炒股”是误读党员依法投资买卖股票行为没有问题。
计划生育政策被废止——想多了!
另一条受到舆论广泛关注的是现行条例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违反计划生育的党员要受到纪律处分而修订后的条例删除了这一款。于是有人发文称这意味着计划生育政策即将被废止。
事实上现行条例中之所以没有出现“计划生育”的字眼是因为我国在2001已经出台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这次修订明确强调要改变原先“纪法不分”的情形在修订中将原条例中近半数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的条款删除。“计划生育”这一条显然也是因为已经有法律明文规定所以才不再在新条例中出现。
老乡会、校友会还能参加吗——看情况!
新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那么是否以后同学聚会、战友聚餐都不能参加了
这里要注意条例中的两个限定,一是“党员领导干部”即对象一般来说是指副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二是“违反有关规定”这里的规定指的是2002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因此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依然可以照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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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党纪”严在哪儿--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解读
专家表示在十八大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背景下该条例的修订意义重大,通过制度的刚性和建设性力量真正实现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
条例到底有哪些变化和规定如何突出体现党纪“从严”
纪法分开,70多项与法律重合内容删除 党纪严于法律
条例修订,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修订删除了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修订后条例从原来的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缩减为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例如之前与刑法等重合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内容不再单独规定于党纪中。
专家解读,中纪委特约监察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现行党纪处分条例200312月颁布实施但随着形势发展已不能完全适应从严治党新需要。最大问题是纪法不分其中近一半内容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重复实际上难以用到也浪费了行政成本甚至在极个别情况下还会出现以纪代法、越俎代庖的情况。
例如纪委通报的案例中某地一位区县领导因收受礼品被党纪处分未进入司法程序而该地某中学校长因收受家长礼品被处以更严的有期徒刑。
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表示不少违纪案例反映出党纪滞后于反腐败形势一些党纪与国法重复党纪抓小抓早的作用体现不突出出现了“没查都是‘好同志’一查就成‘阶下囚’”的现象。
此次修订落实了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要求强化违纪查处为党纪“加码”在法律之前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从小错抓起不让党纪严于国法沦为空话。
专家表示条例修订的精神已经在近期纪委执纪当中有所体现。例如中纪委对原河北省委书记周本顺涉嫌严重违法违纪的通报中首先提到的就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干扰、妨碍组织审查;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为提拔职务进行非组织活动违规盐任用干部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等。
高波表示,“通报中通篇都是鲜明的‘纪律语言’是纪委执纪当中纪法分开的明显信号。新修订的条例正是把这些实践成果固定下来。”
划定红线,强调追责 明确6类“负面清单”
条例修订,强化“负面清单”作用将原有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梳理整合、科学修订为六类,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并在分则各章中按照同类相近和从重到轻的原则进行排序。
专家解读,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介绍例如滥发津贴等以前虽有制度约束但过于零散碎片化现在制度更加规范处分体系更完善。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过去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严肃问责的条款修改条例整合明晰了党员的“负面清单”对党员干部禁止行为的事实范围进行了调整内容细化可操作不仅告诫党员干部哪类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清晰的处罚依据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可钻。
中央党校党史部主任谢春涛说比如原条例第150条中关于“通奸”“包养情妇(夫)”的提法在新条例中被删除范围扩大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让纪律处分的面更宽更严。“有些不正当性行为可能只是道德问题不违法以前太具体反而容易有遗漏让一些人钻了空子。修改后把软约束变成硬要求。”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表示旧条例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什么都管但有些问题没管好。例如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以前难以把握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