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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对经过一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染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四条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二十八条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染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最长不超过一;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四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六条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每半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重视从青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应当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条 县以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盐、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发〔199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