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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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水利部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主动担当和重大举措,对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全面、正确、及时履行职责意义重大。省教育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执行,以实施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教。

  一、科学确责是前提。理清责任,是落实责任的前提,是实施责任追究的基础。如果责任不明确,落实责任就成为空谈,问责也缺乏依据。一是建立完善“权力清单”制度。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2011年以来,省教育厅先后开展了两轮行政权力清理,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完成了“权力清单”制定工作,省教育厅行政权力事项由114项精简为55项。同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完善了“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做到件件有人负责、事事有人落实。特别是将以往一些分散在多个处室(单位)的管理职能,归并到一个牵头部门,统一对外负责,避免出现职能交叉和“大家都负责,到最后大家都不负责”的情形。二是科学确定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牢固树立“能力席位标准”理念,强调一个岗位就是一种“能力席位”、就是一种责任担当。对全厅近120多名公务员,逐一明确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努力做到“哪个人该做什么事,哪件事归谁负责”,具体明确,一目了然。三是强化干部的责任意识。要求广大干部做到心中有责、心中有戒,正确行使权力,用权切不可任性。明确提出了“五事”要求,即“善谋事、勤做事、做成事、好共事、不出事”,要想人生“出彩”,首先不能“出事”,并特别强调不履职、不做事就是“出事”。

  二、正确履责是核心。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问责的目的是为了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更好地履职尽责。我们将开展教育厅机关、处室和干部个人三级联创,努力创建法治单位、效能处室和“两为”干部,全面提升履行职责的能力。一是强化机关目标责任制管理。将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教育改革发展的重点任务、人民群众关心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逐一项目化、条目化,分解落实到相关处室(单位),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完善机关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实施工作目标进展月报制和月例会制,加强督办落实,突出过程管理和考核,对进展缓慢的单位进行通报。二是进一步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按照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对省教育厅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逐项再造运行流程,使流程中各个岗位的责任无缝链接,工作程序简明严密,最大限度压缩办理时限,最大限度减少中间环节,最大限度提高办事效率,最大限度方便办事群众。同时,将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由行政审批事项扩大到全厅所有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三是坚持崇尚实干的用人导向。修订完善机关处室(单位)和干部考核管理办法,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创新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打造以发展论英雄、凭实绩用干部的制度环境,营造谋事、干事、成事的浓厚氛围。把干部履职尽责的能力和工作实绩,作为评先表彰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在干部考核时,重点考核拟提对象近三年履职尽责、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重用那些人品正、干实事、勇担当、敢破难的干部,引导机关干部争做“两为”好干部。

  三、严格问责是保障。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我们将把《办法》的实施作为厅党组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法治单位建设的重要抓手,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一级压一级,层层传导压力。重点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将《办法》的学习教育列入厅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干部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结合开展“三抓一促”活动和“两学一做”专题教育,组织开展集中培训,使教育厅机关广大党员干部深刻认识到不正确履责将被问责,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危机感。二是完善纠错问责机制。根据《办法》的最新要求,结合省教育厅实际,研究制定《湖北省教育厅干部问责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问责情形,明确问责的方式和程序,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有效发挥震慑作用。同时,要建立“容错”机制,宽容“探索性失误”,营造勇于改革、敢于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氛围。三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创新方式方法,加大对厅机关及直属单位明察暗访的力度和频率,重点对机关干部履职状态、工作成效、服务质量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修订完善《省教育厅行政审批工作监督实施办法》,全面排查风险点,紧盯重点权力事项,紧盯重点审批岗位,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失责必问责。

  2水利部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王岐山7月19日在《中国纪检报》上发表的署名文章《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再次释放了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劲信号,进一步厘清了权利与义务、责任与担当的关系,对做好新形势下的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我们必须紧密联系实际,深刻领会文章的精神实质,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切实把“挺纪在前”、“忠诚担当”的要求和承诺落实到行动中。

  一、在转变思想观念上,应树立一个正确的政绩观。

  党员干部的政绩观是职业操守的风向标,是鼓励干部在某一领域持续发力的动力源。是映照干部对职业的责任与担当的透视镜。如何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使纪检干部队伍在高压反腐势态下凝聚共识、迸发潜力尤为重要,树立正确政绩观,要求纪检工作正确处理好三种关系。

  一是要正确处理好“大”与“小”的关系。开展纪律审查不仅要办大案、打老虎,也要抓早抓小抓预防。要认识到审查大案要案是政绩,严执纪、纠小错也是政绩;采取“双规”审查是政绩,一般调查审查也是政绩;查案问责是政绩,函询约谈也是政绩;惩治腐败是政绩,教育挽救干部也是政绩。要从一顿饭、一个红包等看似“小”的违纪行为抓起,紧追小错小责,时常红脸出汗,及时咬耳扯袖,采取有效措施早提醒、早教育、早纠正、早查处,逐步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二是要正确处理好“纪”与“法”的关系。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必须严格执纪,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的前面,立起来、严起来。要紧紧抓住纪律这个根本,厘清国法和党规党纪之间的关系,在贯彻落实中做好两者的衔接工作。“四种形态”作为依规治党的重要成果,给出了量纪的适用情形,明确了执纪的法理解释。“破法”者,无不从“破纪”开始,须拿稳纪律“尺子”,紧盯“破纪之初”,使逾矩者初露端倪就受到警醒,使违纪者在“破纪”之初就付出代价。同时根据违纪和违法行为作出合理的裁量。

  三是要正确处理好“权”与“责”的关系。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问责条例的出台,释放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激发了全党的责任意识,唤醒了全党的担当精神。作为党纪的“守护神”,把守着管党治党的最后一道防线,手中权力大,肩上责任重。要求我们必须行其权,尽其责,充分发挥好“前哨”和“探头”作用,对于工作中遇到的矛盾不回避,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遮掩,确保常问责、严问责,促进党规党纪执行到位。

  二、在强化工作措施上,应注重把握好三个关键点。

  把担当体现在工作中,要求我们进一步聚焦主业,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用“纪律有没有挺在前面”来检验“忠诚和担当”。在工作措施上需要把握三个关键点。

  一是要注重搞好组织协调。纪检监察工作难度大、要求高,单靠纪检监察部门单兵作战是不够的,需要各级领导、各部门紧密配合、齐抓共管,要充分发挥综合监督单位机关纪委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组织协调;要有效运用大数据,加强与公安、检察、审计、金融、电信、房管等部门在查办案件中的协调配合,实现问题线索的资源共享。进一步拓宽查办案件的渠道,提高查办案件的能力,不断巩固资源共享、力量共聚、案件共用等手段查办的 “一盘棋”工作格局。

  二是注重强化办案程序。纪检监察机关处在反腐败斗争的最前沿,纪检干部是在大是大非面前亮出的“矛”,是站在风口浪尖抵御风浪的“盾”,什么时候出矛,什么时候扬盾,直接关乎案件背后的人财物。我们在对违纪行为进行纪律审查时,特别是依规依纪处理敏感案件时,须严把线索处置关、程序执行关、定性处理关、办案纪律关,确保每个线索处置、每个案件调查、每个处分执行都应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三是注重创新监督方式。派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是管党治党的有力抓手。如何创新监督方式。一方面,要利用驻的优势,靠前提醒、贴身监督,紧盯综合监督单位职责特点,找准症结,抓住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重要岗位负责人等“关键少数”,在监督上下功夫,强化纪律教育和警示提醒,筑牢廉政防线,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另一方面,要加强巡察监督,紧握《准则》和《条例》纪律红线,紧盯“四风”问题的“隐形”行为,紧扣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点对象、重要节点、重点岗位廉政风险点,督促驻在部门机关纪委、内部审计等监督发挥作用,以啄木鸟的精神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三、在提高履职能力上,应打好监督执纪组合拳。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提升履职能力,需对照党规党纪、岗位职责要求,深入查摆个人思想及纪检工作的“短板”, 强化四种意识,提升四种能力。

  一是强化看齐意识,提升履职尽责的能力。毛泽东同志在党的七大预备会上说:“一个队伍经常不大整齐,所以要常常喊看齐,向左看齐,向右看齐,向中间看齐。我们向中央基准看齐,向大会基准看齐。看齐是原则,有偏差是实际生活,有了偏差,就喊看齐。”保持看齐,要求我们常补精神之“钙”,常浇思想之“根”,深入贯彻落实中纪委六次全会和省纪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做到政治上坚定自信、思想上同心同向、行动上自觉; 践行看齐,要求我们要把忠诚、干净、担当作为座右铭,要把“看齐意识”体现到抓“四风”上,牢牢看住“关键少数”,科学运用“四种形态”,以《问责条例》和《问责办法》的颁布为契机,把《准则》《条例》时时铭记、事事坚持、处处上心,紧盯“三种人”,严查“三个后”充分发挥问责利剑的作用,以零容忍态度,对于违反党纪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手软。

  二是强化政治意识,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绿叶忽低知鸟立,浮萍微动觉鱼行”,在反腐大环境、新形势下,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突出的政治鉴别力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前提,明是非、辩善恶是根本的职业素质。要在实践中不断增强明辨是非、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善于从政治的高度来考虑和处理党风廉政建设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办事公道正派、客观公正,力求使纪检监察工作具有针对性、系统性、科学性、客观性和有效性。

  三是强化法治意识,提升依法执纪的能力。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要以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方式拒绝腐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最大程度的减少制度漏洞。”强化法制意识,善用法治思维和法制方法是我们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是聚焦主业的迫切需要,纪检干部处于反腐斗争的风口浪尖,执纪水平会受到无数双眼睛的监督,稍有不慎就会产生负面影响。纪检干部必须从自身加强法制学习,完善工作规则,在查案惩腐、党纪监督、信访受理、纠风治理等问题上,必须严格使用裁量权,让每一起案件的查办都能体现出公平和正义。

  四是强化廉政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能力。“打铁还须自身硬。”纪检干部处在反腐斗争最前沿,时刻面临着诱惑与腐蚀的严峻考验,要将手电筒对着自己照,切实增强自律意识,不断提高政治素养,以身作则,严于律己,自觉把自己摆进去,自觉带头遵章守纪、自觉带头改进作风、自觉带头接受监督,慎独、慎思、慎言、慎行,切实做到政治上清醒、作风上清廉、经济上清白、生活上清新。

  3水利部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方案》的主旨是“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促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其内容大多是围绕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作部署,而与“促进部门间信息共享”相关联的内容显得偏少、力度不够、可期成果有限,不能不说是方案的一个缺憾。

  理论上,“互联网+政务服务” 是目标,“信息共享”是条件,只有条件满足,目标才能真正有效实现,“信息共享”的实现程度决定“互联网+政务服务”的绩效和质量,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也会倒逼“信息共享”的加速进程,两者应良性协同发展,同步推进,甚至对“促进部门间信息共享”要更加重视,应示范在前。政府应该为推进两者协同发展做周全的顶层设计和细致的统筹安排,同时,对“互联网+政务服务”与“部门间信息共享”的绩效和质量的评估也要实时进行。

  在此有必要搞清,除了政府和社会公众之外,还可以利用谁来实施评估,另外,究竟评哪些内容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政务服务的绩效和质量,以促成直接地“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和间接地“促进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效果。“完善考核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实现办事全过程公开透明、可溯源、可核查”等保障措施为评估操作创设了有利条件。鉴于“建立健全效能评估和监督考核制度”只能由政府部门来做并且只有在政府内部施行才有有效性与可行性,而“接受群众监督”乃至“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只有在开放的互联网中才有可行空间,故而,对在电子政务网络这样的封闭性网络中以电子政务系统为载体的政务服务来说,虽然政府可以在互联网上“以惠民效果和群众反响来检验考核信息惠民工作”,社会公众也可以感知和体验政府在互联网上是否做到了“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回应社会关切”,并据此对“互联网+政务服务”的绩效和质量作出评价,但这些毕竟都只能反映政务服务的外在表现和最终产出情况,对于在电子政务网络中封闭运作的政务服务的整体或局部的实际绩效和质量状况,社会公众根本无从知晓,就是处于电子政务网络空间中的政府工作人员,在其普遍缺乏科技素质和信息能力的现实条件下,要实时判断或体察出政务服务链条连接起来的各部门之间的流程衔接绩效及业务协同质量也很难做到。随着服务需求的增多、质量要求的攀升、工作量的增加以及服务绩效和质量数据的日积月累,要实时地把业务流程中的各环节和节点的绩效以及质量的情况测量准确并把问责的板子明确地打到某个部门或某个人的身上就更难了。故此,基于成本和能量考量,要对电子政务网络中的政府内部管理(服务后台)和外部产出(服务前台)的绩效和质量进行全面评估,要对承载政务服务重任的电子政务系统、对使用它提供服务的人以及对它与人协同工作情况进行定向评估,仅靠“完善考核制度,接受群众监督”难以做到,借助电子化绩效评估系统才是极明智、最便利的选择。

  因为,电子化绩效评估系统可以内嵌入电子政务系统而在政务内外网中联合施用且具有人工难以企及的独特优势,它对于监控电子政务系统运行的绩效质量及其中间和最终产出的合规守矩价值重大,难以替代,为此,政府应配套评估问责制度建设,而不是仅限于“首问负责”,同时在各网运作的电子政务系统中嵌入电子化绩效评估系统这一虚拟的评估工具,使之以评估问责制度为依据,担当评估主体执行评估,作为评估客体接受评估。惟有如此,政府才能切实实践对“互联网+政务服务”内容的全面评估以及对行政权力运作的全程监控,并以对其合规守矩状况的测量作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和实施行政问责的抓手。可见,如果政府能把虚拟评估主体与其他评估主体结合起来,坚持内容评估与流程评估相结合,坚持监控行为与监控权力相结合,就不仅能为促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局部乃至整体的绩效改进与质量提升提供有力保障,为“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促进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工作目标的达成、主要任务的实现及保障措施的可行可量提供有效支持,还能因配套评估问责制度的有效跟进,实现对电子政务系统流程的运行情况以及其操作者的行为和权力运作情况的日常化监控和规范化管理,从而发挥电子政务系统反腐败的效力和潜力,催生“互联网+政务服务”在反腐倡廉方面的新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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