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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讯 (记者 胡 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昨日联合发出通知,经市政府批准,今后,全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
政策规定,全市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机关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以及机关单位聘用人员。郑州市机关驻外机构等机关单位可以按照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央驻豫、省直驻郑机关单位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郑州市机关单位参加市直工伤保险统筹。各县(市、区)机关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
机关单位应以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机关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第一年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准费率为0.5%,以后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政策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新政实施之前已经有关部门确认为公伤或职业病的人员,按郑州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其纳入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等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纳入前的公伤待遇及纳入后发生的其他待遇费用由原渠道解决。机关单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相关待遇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