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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什么条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依据《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98]2号),通常来说,当生育女性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就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具有上海市城镇户籍;
2、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
3、属于计划内生育;
4、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但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实践总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女性,都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具有上海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2、具有上海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3、具有上海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4、不具有上海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5、参加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招用上海市户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其所在单位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
6、参加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上海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按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
当然,《生育保险办法》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不是仅仅局限在参加上海社会保险的城镇户籍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