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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江苏出台《江苏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成为继今年1月国务院提出养老金并轨意见后,又一个公布当地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的省份。至此,山东、上海、四川等多地已公布当地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这标志着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全面完成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养老金“并轨”也正式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
但是对于养老金并轨大家还是不是非常了解,哪些人属于并轨的范畴?并轨后的养老金如何转移?并轨后的养老金如何支取?现在就为大家一一讲解。
问:哪些人属于并轨的范畴?
答:根据国家公布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三类人属于并轨范畴: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问:并轨后的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国务院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从已公布的地方养老金并轨的具体意见和办法来看,“地方版”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与“国家版”的规定基本上一致,但各地也根据实际情况作了相应调整和规定。
问:并轨后的养老金如何支取?
答: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问:并轨后的养老金如何转移?
答:参保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同一统筹范围转移,只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问:并轨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待遇会降低吗?
答:按国务院发布的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以“老人”“中人”“新人”三类进行划分。原则就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即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改革后参加工作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人员,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问:职业年金是什么,怎么交?
答: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既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
职业年金由两部分构成: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两部分资金构成的职业年金基金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问:并轨后会出现“增不抵缴”吗?
答:由于调资工作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同步推进,且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因个人缴费工资的高低差异较大,具体到个人,扣除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后实际增加的工资有多有少。特别是在一些收入水平较高的地区,部分参加工作晚、职务较低的人员,增加的工资不足以完全弥补养老金保险个人缴费,可能会出现“增不抵缴”的现象。
对此,人社部要求:相关地区和部门采取措施,确保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后当期工资都能增加。
按此要求,各地在具体实施中采取了不同措施。比如湖南省明确,对于在职人员工资调整,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预发,待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正式实施时多退少补。北京市的解决办法是确保每一名工作人员工资不下降,同时略有提高,水平在人均100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