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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最新或2022(历届)年-最新或2022(历届)年,旧房拆迁改造赔偿款》,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泉州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最新或2022(历届)年-最新或2022(历届)年,旧房拆迁改造赔偿款
一、为了规范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确定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制定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统一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并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上级有关法规及补偿政策拟定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四、各县(市、区)发改、公安、审计、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和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发改、国土、城乡规划等部门应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包括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五、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向具备承担相应工作能力的社团组织或中介机构购买服务,由其承担房屋征收法律服务、调查摸底、劳动力服务等具体工作。
六、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其他业务知识,应当参加房屋征收业务培训考试。
七、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原则,依法实行信息公开,鼓励推广运用电子信息技术。
第二章征收决定
八、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组织对项目进行成本概算,确保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按时到位,保证被征收人得到合法、合理、及时、公正的补偿。
房屋征收成本概算纳入项目概算。其中,被征收房屋拆除回收残值纳入征收成本,一并结算。中心市区房屋征收项目按成本概算逐步实行“总额控制、包干负责”制度。
九、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改、国土、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经论证,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
十、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及方案论证意见等相关资料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房屋征收信息平台上公布论证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书证材料(或房屋所在地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十一、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房屋征收信息平台上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过半数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内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居委会等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并将修改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十二、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成立由发改、国土、住建、城乡规划、行政执法、法制、综治、信访、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等部门共同参与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小组,或委托专门机构,通过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意见、专家评议和有关职能部门论证相结合的办法,对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并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500户(含500户)以上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三、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到房屋征收部门指定的账户内,专款专用。
十四、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发布房屋征收预告,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未登记产权情况等进行调查登记,房屋征收范围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居委会应当组织人员协助做好调查登记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调查登记结果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公布的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十五、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的调查登记工作,如实陈述被征收房屋的权属情况,并提供被征收房屋权属书证材料复印件。被征收人拒不如实陈述或拒不提供被征收房屋的权属书证材料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到有关档案部门调取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据材料。各级档案部门应当配合并出示有关证明材料。对查无权属资料记载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按未经登记的房屋进行认定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
被征收人拒绝配合房屋征收部门调查登记工作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不予奖励。被征收人提供虚假书证材料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十六、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含泉州开发区)应当成立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工作组,成员由行政执法、国土、住建、城乡规划、工商、税务、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等部门组成,负责对未经登记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原则上不予补偿。
十七、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房屋征收信息平台上公告。
房屋征收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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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基本信息,并将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宜告知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采取随机或者投票方式确定。采取随机方式确定的,可在摇号、抽签二者之中选其一。参与投票决定或者随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采用投票方式确定的,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数量应当过半数,过半数投票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
采取随机或者投票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公开选定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布选定时间和地点。公开选定时,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基层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可以到场监督。